第十五章 法的历史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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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一、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孕育阶段。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政权曾先后颁布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中国土地法大纲》等法律文件。
    第二,确立阶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预示着一个新的国家政权和法律制度即将形成。
    第三,初期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从社会主义制度正式确立到“文革”结束,经历了 21 年的时间。在头十年中,我国制定了一批单行条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进一步加强了司法机构,法制建设步伐虽然较慢,但尚未出现大的起伏,但是,也存在着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和轻视法律的倾向。
    第四,新时期发展阶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纠正了“文革”的错误,恢复了“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从而迎来了中国法制迅速发展的新时期。

    二、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本质
     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属于社会主义历史类型,因此,它具有与其他法律制度根本不同的本质规定性。这种本质规定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1 、从阶级属性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2 、从产生方式和存在方式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是民主立法程序中形成并存在于各种法律渊源之中的国家意志。
    3 、从生产方式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的根本使命是为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服务,为最终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和实现共同富裕服务。
    4 、从社会作用的层面上看,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最重要的本质规定性在于它是引导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权威性行为准则。
    首先,我国法律制度是引导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顺利发展的权威性准则。
    其次,我国法律制度是引导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顺利发展的权威性准则。
    再次,我国法律制度是引导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权威性准则。
    最后,我国法律制度还是引导和保障对外开放、维护和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权威性准则。

    三、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特征
     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与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分别属于不同历史类型,同时,它还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这就决定了它具有许多方面的特征,这些特征最主要的表现是以下几点:
    1 、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 、国家意志与客观规律的统一。
    3 、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
    4 、强制实施与自觉遵守的统一。
    5 、一国与两制的统一。
    6 、国情与公理的统一。

    除了上述基本特征之外,当代中国法律制度还有一些比较重要的特征,例如,以具有中国特色的方式体现了自由与秩序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统一、竞争与合作的统一,等等。不过,这些特征都可以被看作前述基本特征在某一方面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