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律继承
一、法律继承的概念与特点
所谓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 ( 原有法 ) 对新法律制度 ( 现行法 ) 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用扬弃来解释法律发展过程中的继承性,可以生动而具体地揭示出法律继承的特点:
第一,在法律发展的客观过程中,每一种新法律对于旧法律来说都是一种否定,但又不是一种单纯的否定或完全抛弃,而是否定中包含着肯定,从而使法律发展过程呈现出对旧法既有抛弃又有保存的性质。
第二,从处理法律继承问题的主体的角度看,法律继承实际上是一种批判的、即有选择的继承,也就是在否定旧法律制度固有的阶级本质和整体效力的前提下,经过反思、选择、改造,吸收旧法律中某些依然可用的因素,赋予它新的阶级内容和社会功能,使之成为新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
新法律之所以可以而且必然要批判地继承旧法律中的某些因素,其主要的根据和理由在于:
1 、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律继承性的客观存在。
2 、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法律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
3 、法律作为人类文明成果的共同性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
4 、法律发展的历史事实也验证了法律的继承性。
三、法律继承的内容
法律继承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就社会主义法律对资本主义法律的继承来说,一切能够与科学、理性、民主、自由、公平、人权、法治、和平、秩序、效率为内容的时代精神融为一体的那些富有生命力或再生能力的积极因素都在继承之列。具体言之,在法理学的意义上,法律继承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 、法律技术、概念。
2 、反映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3 、反映民主政治的法律原则和规范。
4 、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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