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立法


1/2/3/4

第一节 立法的概念

    一、立法的定义
     立法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二、立法的特征
     立法的特征,也就是立法的内涵,指立法这一事物的本质属性之所在,是立法所具有的并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各种共同标识的总和。考察古今立法,可以看到:
    (一)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国家机关是由许多不同职能、不同级别、不同层次的专门机关构成的一个体系,不是这个体系中的所有机关都有权立法,只有其中特定的机关才能立法。这些特定的机关称为有权立法的主体。
    (二)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有权立法的主体不能随便立法,而要依据一定职权立法:第一,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级别或层次的立法权立法。
    (三)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立法也应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立法程序的内容在不同时代和国情下有较大差别。现代立法一般经过立法准备、由法案到法和立法完善诸阶段。立法依据一定程序进行,才能保证立法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
    (四)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
    立法是一门科学。任何国家或立法主体要使所立之法能有效地发挥作用,不能不重视立法技术,以使立法臻于自己满意的程度。
    (五)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立法是直接产生和变动法的活动。其他国家活动尤其是现代国家活动,大多也是由特定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但除却立法之外,所有国家活动都不具有直接产生和变动法的特征。
    这些特征结合在一起,使立法与其他活动区别开来,而成为具有自己特色和独自属性的活动。

    三、立法的外延
     把握立法的概念,也需要把握立法的外延,即适合于立法概念的一切对象。立法的外延表明:
    (一)立法是历史的范畴
    立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产生和存在的。
    (二)立法是国情的产物
    不仅每一历史阶段都有独具特色的立法,而且同一历史阶段的不同国家,立法也因国情的不同而有种种差别。
    (三)立法的种类具有多样化
    立法种类是多样化的。从立法的主体看,有君主立法、代议机关立法、法定立法机关立法、非法定立法机关立法之分;从立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看,有国家立法、中央立法、地方立法之分;从立法的内容看,有实体立法、程序立法、刑事立法、民事立法、行政立法、经济立法以及其他以一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立法之分;从立法的方式看,有制定法、认可法、修改法、补充法和废止法之分。把握一般的立法概念,需要研究多样化的立法种类,切忌只注意某一种类或部分种类的立法,而不注意各种类别立法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