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立法的原则
一、立法原则界说
(一)立法原则的涵义和功能
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立法原则的功能如下:
1 、有利于立法主体站在一定的高度来认识和把握立法,使立法能在经过选择的思想理论指导下,沿着有利于执政者或立法主体的方向发展;
2 、有利于从大局上把握立法,将整个立法作为一盘棋来运作,集中地、突出地体现执政者的某些重要意志;
3 、有利于协调立法活动自身的种种关系,统一立法的主旨和精神,使各种立法活动有一种一以贯之的精神品格在发挥作用;
4 、有利于实现立法的科学化,使立法活动按规律进行。在现代社会,立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般都注意包含科学立法、按规律立法的内容。
(二)立法原则的发展和种类
立法总是时代的反映,作为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的立法原则,总要随时代嬗进而嬗进。每一大的历史时代,甚至每一历史阶段的不同历史时期,都会有相应的立法原则。如西欧中世纪产生了神学世界观作为立法指导思想,以及由这个思想的一些原理、观点构成的立法基本原则。中世纪结束后,西方立法则以新的世界观即法学世界观作为立法指导思想,这个世界观的一些原理、观点也相应成为立法基本原则。
整个立法和各种立法都有自己的原则。中国立法总的基本原则,可以从性质和内容的结合上区分为多种。其中,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尤为重要。
(三)立法原则的客观性
立法原则是一种客观存在。立法一般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在一定原则的作用下运作。这既是立法自身的规律使然,也因为立法目的通常在相当程度上需要藉助一定的立法原则表现出来。
二、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立法的法治原则
立法的法治原则,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一切立法权的存在和行使都有法的根据,立法活动的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社会组织或成员以立法主体的身份进行活动,其行为应以法为规范,行使法定职权,履行法定职责。
第二,规范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动的法,应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有利于立法发展,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保障人类的各种基本权利。
第三,关于立法方面的法,在立法活动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权威,获得普遍服从,任何立法主体违反了它都要受到应有的追究。
(二)立法的民主原则
立法的民主原则包括三方面涵义:
第一,立法主体具有广泛性。人民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权在根本上属于人民,由人民行使。立法主体呈多元化,建立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政府机关合理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和监督体制。
立法内容具有人民性,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宗旨,注意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
第三,立法活动过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在立法过程中贯彻群众路线。
(三)立法的科学原则
立法的科学原则问题,也就是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问题。坚持立法的科学原则,
第一,需要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现代化。要把立法当科学看待。要积极产生足够数量的具体的科学的立法观念和理论,从正面影响立法,消除似是而非贻误立法的过时观念和新潮观念。构造立法蓝图,作出立法决策,采取立法措施,应自觉运用科学理论来指导。对立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教训,应给予科学解答和理论总结。立法实践主要是摸索的实践、试验的实践而不是自觉的实践,立法经常付出沉重代价、高额学费,这种状况应需要转变。
第二,需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要建立科学的立法权限划分体制、立法主体设置体制、立法运行体制。科学的立法体制乃至整个立法制度,应是合乎社会发展规律、立法发展规律的,是合乎国情民情的,是合适合理完善的。在这种体制中,立法主体应由高素质的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员组成
第三,更具直接意义的是要解决方法策略和其他技术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