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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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执法的种类

    执法的范围极其广泛,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执法作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执法权表现形式的不同,执法可以分为行政监督、行政处理、非强制性执法和行政司法
     1 、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督促行政相对人自觉遵守法律,正当行使权利和适当履行义务的执法,它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检查、审查、调查、行政统计、发布信息、情报以及财政、财务审计等。
    2 、行政处理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行政相对人确定或者设置某种权利或义务的执法。行政处理包括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征集、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确认、行政规划、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政府定价等等,是一种内容最广泛、形式最多样的执法。
    3 、非强制执法是执法的新形式。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由一定的行政主体依其职责权限,主动发出的,不以强制行政相对方服从、接受为特征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行政机关运用非强制性手段,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
    4 、行政机关享有准司法权,如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证据规定权等。这些权力符合现代行政技术性与专业性发展的需要。行政裁决是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裁决,主要包括权属纠纷的裁决、侵权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二、根据行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响的不同,执法可以分为赋予、暂停或取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的执法,授予、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权益的执法,课加、减少或免除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义务的执法,解决处理行政相对人某一争议的执法
    1 、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资格的执法通常是采取颁发某种资格证书如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汽车驾驶员资格证书等的方式进行的。暂停已经取得某种法律资格证书的人在一定时间内享有该种法律资格,这是行政机关认为行政相对人实施了有关违法行为而对之给予的处罚。取消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某种法律资格是行政机关根据有关事实材料,认定相应法律资格享有者严重违法,已不具备再享有此法律资格的条件,因而吊销其法律资格证书,使之不能再从事与此法律资格有关的职业或活动。
    2 、授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权益的执法主要有颁发许可证照,使行政相对人有权从事某种活动;发放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救济金、自然或者社会灾害经济财物;批准企业、事业组织从事某种经营或某种进出口业务;给予因公、因战残疾人员优惠待遇等。在法律变化时,在行政相对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不符合行政机关授予其相应权益时所附条件时,在相应法律权益所依赖的财政、资源等发生困难时,行政机关可以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某种法律权益。
    3 、行政机关课加或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某种法律义务的执法包括征税、征用财产、征服兵役,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有关工程提供劳务,为执行城镇建设规划而搬迁住宅,在戒严或交通管制时要求行政相对人不得通过某一道路、不得进入某一区域或某一公共场所等。减少或免除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义务的执法通常是在某种法定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而进行的,如减免税收,免服兵役,特许某些公民、组织通过禁止通行的道路等。解决处理行政相对人某一争议的执法,涉及民事侵权赔偿争议,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争议,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权属争议,对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产生的争议等。这类执法有助于恢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原状,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三、根据执法范围和主体的不同,执法可以分为工商行政执法、公安行政执法、税务行政执法、人事行政执法、财政行政执法、土地行政执法、食品卫生行政执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物价行政执法、城建行政执法、计量行政执法、审计行政执法、金融行政执法、教育行政执法、文化行政执法、劳动行政执法、农业行政执法、林业行政执法、渔业行政执法、交通行政执法、司法行政执法、海关行政执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