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执法


1/2/3/4

第一节 执法的概念

    一、执法的概念
     执法即法律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包括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狭义上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本章在狭义上使用执法这一概念,仅指行政执法,不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即不包括法的适用或司法,也不包括制定普遍性规则的行政立法活动。

    二、执法的特征
     与司法等相比较,执法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执法的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
    (二)执法依据的多样性和等级性
    行政执法的依据可以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行政规章,也可以是条约、行政协定,或者是行政规定和行政命令,或者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决书。
    (三)执法内容具有广泛性
    执法是以国家名义对社会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的行为,它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外交、国防、财政、文化、教育、卫生、科学、工业、农业、商业、交通、建设、治安、社会福利、公用事业等各个领域,内容十分广泛。
    (四)执法活动具有单方面性
    行政机关执法与司法机关司法以第三者身份居间裁判不同,在执法中,行政机关与企业、公民等行政相对人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既是一方当事人,又是执法者。
    (五)执法活动具有主动性
    法律执行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它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社会进行全面组织和管理的一项权力,又是国家行政机关所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一种职责。因此,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一般都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去履行职责,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六)执法程序具有效率性
    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心所欲、任性行政。由于执法要处理较多急迫的问题,如果拖延耽搁,就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因此在执法的程序设计上更强调迅速、简便、快捷。执法同样要追求公正,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但总体上更注重效率,这在程序方面更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