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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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执法体系

    一、执法体系的概念
     执法体系是指由具有不同职权管辖范围的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执行法律而构成的互相分工、相互配合的和谐整体。
    二、人民政府的执法
    政府的执法是我国执法体系中最重要的执法,包括中央人民政府的执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执法。
    三、政府工作部门的执法
    政府工作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下属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以及它们的派出机构,如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四、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根据法律的具体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执行法律。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的执法包括以下几类:
    (一)一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执法
    社会组织、社会团体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不属于行政系统,但法律往往授权它们行使某些执法职能,如律师协会、体育协会、红十字组织、老年人委员会,它们往往依法律的授权执行有关法律,管理本行业的某些行政事务。
    (二)企事业组织的执法
    企业组织特别是一些全国性的专业公司,有许多是由行政机关改制而成的,在一定时期内仍具有一定行政性,法律往往授权它们行使一定的执法权。事业组织,法律授权它们行使行政职能,贯彻执行法律的情况更多,如《食品卫生法》授权食品卫生监督站对食品卫生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等。《民用航空法》、《药品监督管理法》等都有类似规定。
    (三)基层民众自治组织的执法
    基层民众自治组织是指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的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它们与地方行政机关有着极密切的联系,受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的授权,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执行法律。
    (四)中介机构的执法
    法律规定技术检验、鉴定机构在技术检验、鉴定事务方面行使一定的执法权,例如《计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置计量鉴定机构,或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法律规定的强制鉴定和其他检、测试任务。《国境卫生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有关环境保护、资源利用、计量产品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也规定了类似的授权条款。根据法律的授权,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仲裁组织有权执行法律,各级各类裁决组织,如治安行政案件的裁决组织,海关行政管理纠纷的裁决组织等,都依法享有一定的执法权。
    (五)合法成立的保安组织的执法
    合法成立的保安组织主要包括民间治安保卫组织和依法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民间治安保卫组织是指在全国城乡普遍设立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和联防队,治保会和联防队被法律授权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职能,执行有关法律。依法成立的保安服务公司的主要功能在与维护私人利益,同时也间接地行使某些公共职能。
    五、行政委托的社会组织的执法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把一定的事务委托另一个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办理的行为。例如,我国《行政处罚法》第 18 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而符合第十九条所规定条件的组织是“(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二)具有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此外,在某些行政管理领域,法律还规定行政机关可委托公民个人执行有关法律,行使某种行政职能。但目前,我国的行政委托执法制度尚不健全,应该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