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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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律监督的功能

    法律监督最基本的性质和功能是它的制控性,一为制控法的运行过程,防止、控制和纠正偏差或失误;二为通过对法的运作过程的监督来制控权力运作,防范、控制和矫治权力的扩张和滥用。由此,形成法律监督的法律功能和政治功能。

     一、法律监督的法律功能
    (一)法律监督是法运行不可或缺的构成性机制,这意味着:
    1 、法律监督是法运行中具有独特性质和功能的构成性机制。
    2 、法律监督是与其他运作机制共生互动的构成性机制。
    (二)法律监督是保证法的实现的贯穿性机制,这意味着:
    1 、具有独特性质和功能的法律监督,不是法运行中一个独立存在的环节,而是存在于法运行全过程的贯穿性机制,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和过程。
    2 、贯穿和渗透法运行全过程的法律监督,因其具有预防、控制和纠正功能,而必然成为保证法运行和实现的基本机制。
    (三)法律监督是法的统一、权威和尊严的保障性机制,这意味着,尽管保证法的统一、权威和尊严是法运行各环节必须遵行的要求,但是,仍需要特定的维护和保障机制,这便是法律监督。

    二、法律监督的政治功能
     (一)法律监督是权力制约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保证性机制,这意味着:
    ( 1 )法律监督是权力制约体系的基本构成部分。
    ( 2 )法律监督还是权力制约体系中其他制约机制的保证性机制。
    (二)法律监督是法治和民主政治的实质内容和操作机制,这意味着:
    ( 1 )法律监督是法治和民主政治的实质内容。
    ( 2 )法律监督又是法治和民主政治运作的操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