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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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律监督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包括:
    1 .合法性目的原则,即法律监督以保证行为的合法性为主要目的,即使是合理性监督也须以合法性为基础。这就与政治监督、纪律监督等区别开来。
    2 .合法性活动原则,即法律监督本身作为保证合法性的活动,其自身也必须具有合法性。因而,
    ( 1 )要有完备的监督立法,使法律监督的机构设置、职权范围、运作程序乃至手段、责任规范化、制度化,并在这种立法中,预设保证监督活动严格依法进行的制控机制;
    ( 2 )严格依照监督立法进行监督,对超越法定监督权限、疏于履行法定监督职责、违背法定监督程序的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二、民主性原则
     法律监督的民主性原则,要求监督应具有民主的价值指向和民主的操作机制。所谓民主的价值指向,即法律监督应以保证法依人民意愿制定和运作、实现民主政治为价值取向。防范和制约权力的滥用和腐败、保障权利不受侵犯,应成为法律监督的制度、程序设计的基本精神。

    四、系统性原则
     法律监督的系统性原则,意味着法律监督在体系、功能、结构上的统一性、协调性和整体性。法律监督应是目标统一、功能协调、结构完整的有机体系。这个体系的各个环节和机制既相对独立又彼此衔接,相互补充和配合,作为有机统一体协调运作。因而,要求关于监督的立法和制度设计应有完整统一的战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