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1 、法律解释是对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说明。
2 、法律解释的主体这里特指享有法定法律解释权的人或组织。
3 、法律解释从性质上看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是立法活动的继续。
4 、法律解释通常是在法的实施过程中进行的。
(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法律解释在法的生成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又是法的发展的重要方法。之所以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原因在于:
第一,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
第二,法律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第三,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
上述三点,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局限性的反映和要求,在所有以成文法为法的主要表现形式的国家,这个问题都是普遍存在的;另一方面,法律解释空间的存在,也客观上孕育了法的发展的一个特殊机制,即在不断地解释过程中,法的内容得以充实、丰富和富有时代气息。
(三)我国法律解释权限的划分
根据 1982 年《宪法》和 198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从我国法律的实际运行过程看,我国的法律的正式解释大体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
1. 立法解释
从狭义上说,立法解释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对法律所做的解释;从广义上说,则泛指所有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对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进行的解释。这里所说的立法解释是广义的。它包括: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以及对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法律的解释;
(2)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行政法规的解释;
(3)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对自己制定的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解释。
2. 行政解释
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它有两种情况:
第一,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解释。这种解释,实践中一般体现在他们所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中;
第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做的解释。这种解释仅在所辖地区内发生效力。
3.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所做的解释。它包括:
(1) 审判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2) 检察解释,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的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3) 审判、检察联合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具体应用法律的共同性问题所做的联合解释。在我国,为了工作上配合的便利,有时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会联合对法律应用中的共同性问题进行解释。这种解释兼具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被视为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二、法律解释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法律解释应该合乎法律的规定和基本精神。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一,法律解释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解释。法律解释是一项国家活动,一定意义上说,也是“立法”活动,因为有的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因此,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解释来说,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有关法律解释的权限划分及解释程序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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