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理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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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法理学释义

    从总体上来说,绝大部分学者对法理学的看法大同小异,并没有太大的分歧。国外学者对法理学的一般解释有:法理学是指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最基本的、最一般的和最理论化的分析;法理学是以揭示法与法律体系的基本原理为目标的、关于法的抽象的、一般的理论研究;法理学是关于法及其原理的一般的、理论的探讨,与具体法律规则的研究相对应;法理学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和问题。国内学者对法理学的一般解释有:法理学是法学基础理论的简称,研究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法理学是以理论形态存在的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
    我们总结历史上关于法理学的种种解释,并从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出发,认为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法学的所有学科都研究法律现象,但是不同的学科从不同的角度、层面来研究法律现象,或研究法律现象的不同方面和领域。
    法理学从宏观的或整体的角度研究法律的一般性问题,并不表明它不关注法律生活中具体的问题或事件。实际情况正好相反,法理学家们往往从现实生活中某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或者从这些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中获得思想的灵感或启迪。当然,法理学关注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时,并不是就事论事,而是小中见大,思考和回答这些具体的问题中所折射出来的普遍性意蕴。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学的各门学科都为人们提供关于法的知识、理论。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提供的不是法的具体的、实用的知识,而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
    法理学的理论之所以具有基础性,不仅因为它们是关于法的根本性、普遍性问题的理论,而且因为它们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法理学是法律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的统一。它既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提供一系列关于法的基本思想、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法论,提供一系列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法理学之所以是法学的方法论,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
    第一•  法理学的理论对法学研究具有方法论价值。
    第二,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研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