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理学概述


1/2/3

    第二节 中国法理学

一、中国法理学的历史
    中国古代的思想家有着丰富的法律思想、理论,但中国古代并无作为一门学科的法理学。中国出现法理学这门学科,是清末以来西方法理学传播到中国的结果。在中国,最早使用“法理学”一词大概要算梁启超的《法理学发达史论》。但是,近百年来,中国法理学这门学科的名称几经变化,直到 20 世纪 90 年代才普遍使用“法理学”这一名称。
    在旧中国,只有少数大学法律院系曾开设“法理学”课程。大部分大学法律院系都未开“法理学”课程,而大多开设“法学通论”、“法学绪论”、“法学概论”、“法学大纲”、“法学总论”等课程。此类课程既讲授法理学的有关内容,也讲授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的基本内容。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就对高等教育进行了改革和调整。大学法律院系的基础理论课程仿效当时苏联的学科建制模式,称为“国家与法的理论”或“国家与法权理论”,基本上使用苏联在 1940 - 50 年代出版的同名教材。
   1978 年以后,法学界提出把国家与法分开,分别由政治学和法学研究的主张。随着政治学的学科地位的恢复,国家理论与法的理论分离,前者主要由政治学研究,后者主要由法学研究。但在当时,法学界仍不敢名正言顺地使用“法理学”的名称,而是使用了“法学基础理论”的名称。

二、中国法理学的体系
    法理学的理论体系问题至少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应当研究哪些理论问题;第二,按照什么样的逻辑线索把这些相对独立的理论问题组织起来,使它们成为一个结构严谨的逻辑整体。
   我国各种法理学教材和著作所确立的法理学理论体系基本上大同小异,一般都包括法的一般原理、法的历史演进、法的价值、法的运行、法与社会等部分。本书将法理学的理论内容概括为五类基本理论问题,并按照以下的逻辑线索加以组织和分析:
   第一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是什么?这类问题通常被称作法的本体论问题。它是法理学乃至整个法学体系的核心问题之一,也是历经数千年争论而经久不绝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得出不同的结论,往往意味着形成了不同的法律观和法律理论。
   第二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应当是什么?这类问题通常被称作法的价值论问题。它像第一类问题一样历史悠久和争议迭起,并与之一同构成法理学研究的两个永恒性核心问题。法的价值论涉及到法的理想、目标,因而在法理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
   第三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这类问题可以称法的历史问题。对这一类问题的研究,实际上是在时间的维度上继续回答“法是什么”和“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
   第四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法不是存在于本本上的抽象条文,而是在社会生活和实践中发挥实际作用的规则。这意味着,如果脱离法的实际运行过程来抽象地谈论法“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就不可能科学地解答这些问题,而只会得出一些苍白的、空洞的理论和观点。
   第五类基本理论问题是:法与社会其他方面是如何相互作用的?法是社会体系的一部分,与社会体系的其他方面存在着密切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