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学方法论


    第二节 法学的基本方法

三、实证分析方法
     实证分析方法的主要特点就是通过对经验事实的观察和分析来建立和检验各种理论命题。所谓经验事实,指的是可以通过人们的直接观察或间接观察被发现的确定的事实因素。对于法学的实证研究而言,经验事实既包括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有关的一切社会事实,也包括法律文本中的词语、句法和逻辑结构等事实因素。实证分析方法之所以是法学的基本方法,就在于法学的一个基本任务是揭示法的实然状态,即回答法实际上是怎样的。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一)社会调查的方法
     社会调查是法学进行实证研究的最基本的方法。为了使我们的法学研究摆脱理论脱离实际的不良学风,大力开展社会调查是非常必要的。

(二)历史考察的方法
     一切社会现象都有其生产、发展的历史。如果抛开历史的联系,那么,无论是经济现象、政治现象、宗教现象还是法律现象都不可能得到正确的理解和把握。

(三)比较的方法
     对法现象的比较研究一般可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横向的比较,一种是历史的比较。横向的比较是法学中最常用的比较方法,其中国际间的比较已发展成为法学的一个独立分科,被称为比较法学。由此足见比较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

(四)逻辑分析方法
     任何科学理论的建立都必需借助于逻辑推理,法学自然也不能例外。逻辑分析方法的具体形式有很多,如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比较与分类、科学抽象法、数学模型法等等。这些具体形式在法学研究中都有其独特的作用。

(五)语义分析方法
     语义分析方法在法学研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在法律领域中,语言的功能不仅是一般性地交流思想。立法、执法和司法机构正是通过语言的操作来划定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从而宣告和推行国家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