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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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的用词

    在对法做出理论解释之前,有必要考察一下法的用词与词义。在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达法这种现象的用词不同,对法的词义的理解不同。这表明不同的民族和不同历史时期的人们对法的理解不同,也表明法这种现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一、中国历史上法的用词
     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说文解字》的考证,汉语中“法”的古体是“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这一解释表明,第一,古代的“法”和“刑”是通用的。古代的刑既有刑戮、罚罪之意,也有规范之意。第二,“平之如水,从水”,表明法有“公平”之意。第三,“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表明法有“明断曲直”之意。据说廌是一种神兽,《神异经》称之为“獬豸”,其“性知有罪……,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在古代文献中,“法”除与刑通用外,也往往与“律”通用。
    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二、西方历史上法的用词
     在西文中,含有“法”、“法律”语义的词更为复杂。除英语中的 Law 同汉语中的“法律”对应外,在欧洲大陆各主要民族语言中,广义的法律(法)与狭义的法律分别用两个不同的词来表达,如拉丁文的 jus 和 lex ,法文中的 droit 和 loi ,德文中的 recht 和 gesetz ,等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 jus , droit , recht 等词语不仅有“法”的意思,而且都兼有权利、公平、正义等内涵。西方学者为了区别起见,不得不在这些词语的前边加上“客观的”或“主观的”的定语,于是有“客观法”和“主观法”的称谓。所谓“客观法”指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规范;所谓“主观法”则指属于主体的并需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还应注意的是,“法”、“法律”除作为法学上的用语外,还可用于其他领域。例如,党规党法、厂法厂纪、道德法典,方法、效法、章法。在西文中,法还有规律、法则等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