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的概念


1/2/3/4

第三节 法的本质

    总结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有关论述,我们可以把法的本质归结为两方面:
     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命题包含着丰富而深刻的思想内容。
    第一,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法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产物,因此,法是意志的体现或反映。
    第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把法看作一种意志的反映,这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的首创,如果停留在这里,也不是马克思主义。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
    第四,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马克思恩格斯说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这意味着统治阶级意志本身也不是法,只有“被奉为法律”才是法。
    二、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把法的本质首先归结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开始触及到了阶级对立社会的法的本质。但如果认识停止于此,仍摆脱不了唯心主义。要彻底认识法的本质,认识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还必须深入到那决定着统治阶级意志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中。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培植了人们的法律需要,同时又决定着法的本质。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地理环境、人口和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其中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性的内容。
    当然,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这是从最终决定意义上说的。除了物质生活条件外,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科技等因素也对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法律制度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在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我们强调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较浅层次的“初级本质”,不是要把二者截然对立起来,更不是要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性去否定阶级性。因为,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法的阶级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是统一的:第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是由一定的阶级即统治阶级来代表的。第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只有通过统治阶级及其国家的意志这个必不可少的中介才能体现在法律中。第三,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学说正是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分析中得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