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的概念


1/2/3/4

第二节 法的释义

    一、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
     在人类的法律思想史上,不同时代、不同民族的思想家、法学家站在不同的角度解释法的概念,提出了琳琅满目的法的定义。这些定义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非马克思主义的,一类是马克思主义的。概括起来说,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者主要是从以下四个不同角度来给法下定义:
    第一,从立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某种意志或命令。
    第二,从司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法官的判决。
    第三,从守法者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认为法是约束行为的规范。
    第四,从法的作用的角度来给法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工具性。
    从上述法的定义可以看出,虽然非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也包含富有启迪的见解,但从总体上说,它们不是真正科学的定义。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大都是以唯心主义或形而上学为其哲学基础的,并没有深刻揭示法的内在本质。而不能揭示法的内在本质,任何法的定义都是肤浅的,甚至是无益的。

二、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他们的著作中从唯物史观出发,从不同侧面和角度对法做过不少定义式的解释,深刻地揭示了法的本质。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概念的阐释,吸收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成果,我们可以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法学所说的法是指国家法,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而把非国家主体创造或发展的规范体系排除在法的范围之外。
    与非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相比,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法是以统治阶级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的,是从统治阶级的立场出发,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社会关系的。
    第二,揭示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经由国家而上升为法的。
    第三,揭示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既不能从法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的精神世界来理解,而必须从法的物质生活条件来理解。
    第四,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法是统治阶级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即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
    第五,揭示法的主体内容和调整机制。法的主体内容是以规范形式规定和确认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法对人们的行为的指引和导向亦是通过权利和义务机制实现的。总之,马克思主义的法的定义科学地揭示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
    还应注意的是,“法”、“法律”除作为法学上的用语外,还可用于其他领域。例如,党规党法、厂法厂纪、道德法典,方法、效法、章法。在西文中,法还有规律、法则等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