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释义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成份。
在法律诸要素中,与法律原则相比,法律规则具有三大特点:
( 1 )微观的指导性,即在规则所覆盖的相对有限的事实范围内,可以指导人们的行为;
( 2 )可操作性较强,只要一个具体案件符合规则设定的事实状态,执法人员可直接适用该规则,一般公民也能较容易地依据规则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
( 3 )确定性程度较高,与原则相比,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要高得多,这个确定性包括他它的内容相对明确与恒定,它的效力也较为清楚明确。
法律规则通常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有不同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三要素说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主要内容是: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处理是法律规则中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制裁是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
法律规则有没有确定性这一问题在法学界也有不同看法。规范法学派通常强调法律规则的确定性,而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和批判法学则否定、怀疑规则的确定性。
我们认为,法律规则都具有确定性,没有确定性则难于被重复适用,没有确定性就难以保障法的稳定与安全。但是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又是相对的,它的含义及其适用范围有一个或明或暗的边缘地带。不同的法律规则的确定性程度也有一定差别。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和出于不同目的,可对法律规范作出不同的分类。
按法律规则适用的领域不同,可将它分为刑法规则、民法规则、行政法规则、诉讼法规则等等;
按法律规则的内容不同,可将它分为实体性规则、程序性规则;
按法律规则所属的不同法源,可以将它分为制定法规则、习惯法规则、普通法规则、衡平法规则;
按法律规则的法律位阶不同,可以将它分为宪法性规则、普通法规则、规章性规则;
按法律规则适用过程中裁量权的有无,可以分为客观性规则和裁量性规则。
(一)从法律规则内容上看可以将它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二)从法律规则形式特征上看,可将它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
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标准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事实状态、权利、义务、后果等)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
( 三 ) 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看,可将法律规则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构成性规则是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在逻辑上讲,规则所指定的行为在逻辑上依赖规则本身。。
(四)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上来看,可将它分为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指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绝大多数义务规则属于强行性规则,国际强行法规定的规则是强行性规则。
指导性规则指行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定的行为行事,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强行性的规则,这是一种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