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法的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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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释义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原则可以是非常抽象的,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自然公正原则,也可以是很具体的,它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 1 )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有指导意义,例如,无罪推定原则成为众多诉讼规则的出发点和基础。
    ( 2 )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许多法律原则可直接作为断案依据,这些原则的作用与规则无异。例如,美国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常常作为直接的审判依据。
    ( 3 )法律原则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当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法律原则可作为断案依据。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同为法律的要素,两者有共性,在规则与原则间有一个边缘地带,甚至有些法律要素究竟属于规则还是原则是难以定位的。不过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区别还是明显的:
    ( 1 )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有的学者把原则称为超级规则。
    ( 2 )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不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 3 )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冲突的规则的适用常常是要么无效,要么有效,确定相互冲突的原则的适用时,常常要对冲突的原则所代表的利益作出权衡,相互冲突的原则必须衡量或平衡,某些原则比其他原则具有较大的“分量”。当然,上述法律规则与原则的区别是相对的。

    三、法律原则的分类
     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原则作出不同的分类,对法学研究和法律适用有较大价值的分类有以下三种:
    (一)按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将法律原则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和其他政治共同体关于必须达到的目的或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面的任务而作出的方略,通常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国防的发展目标、战略措施或社会动员等问题的。
    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到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这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
    (二)按原则的覆盖面不同,可将原则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基本法律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它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具体法律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点。最具体的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难以区分。
    (三)按法律原则的内容不同,可将法律原则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实体性原则指规定实体法律问题的原则。实体性法律原则的功能是调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程序性法律原则是规定程序性法问题的原则。程序性法律原则的功能是调整程序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应当指出,上述分类都是相对的,除了上述分类以外,还有其他的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