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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被并企业净资产的确认和评估
    购受法认为企业合并是一项购买行为,因此,主并企业应对被并企业在合并时的资产和负债项目加以确认,通常分为财产清查和资产评估两个步骤。
  财产清查
    被并企业应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编造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
    对财产清查过程中的各项,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盘盈、盘亏的各种材料物资,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应转入清理,清理净收益(净损失)应转入营业外收入(支出)。
  盘盈、盘亏固定资产,应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对于按规定确实无法收回的账款等,经批准转销时,采用直接转销法的,直接计入管理费用;采用备抵法的,冲减坏账准备,坏账准备不足转销的部分,计入管理费用。对于确实无法支付的账款等,按规定转销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对于毁损的种材料物资,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一般性损失的,与盘亏处理相同。
  对于待转销的材料物资的盘盈、盘亏,计入管理费用。
对尚未处理的潜亏、产成品清查损失和亏损挂帐,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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