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其中便有“用户不按时交纳电话费,电信局有权停机”。李某提出自己从没
注意到收据的反面印有“用户须知”,即使知道这一规定,停机也是不合理的。因
为在停机前未通知李某,也没有催促其交费。由于突然停机使其遭受巨大损失,要
求电信局赔偿损失,电信局拒绝赔偿,李某便起诉到法院。问:(1)“用户须知”
是否为格式条款?(2)原告主张是否有根据?
本案在审理中;对于电信局制订的“用户须知”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且是否有效的问
题,存在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用户须知”中的规定是电信局的上级主管部
门制订的,属于行政规章,而不是格式条款,法院也无权审查该条款的效力。因此
李某未按期交费,电信局有权停机。另一种观点认为,用户须知的规定,属于典型
的格式条款,李某在安装电话时已经接受该条款,因此电信局停机是有合同上的依
据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用户须知的规定虽然是格式条款,但这一规定是不公平
不合理的,应当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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