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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论
合同成立
 
·步·进·教·学·第·三·讲·

一、概念

  合同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共利益,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因此

依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不能按照当事人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果,这类合同即为无

效合同。如双方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毒品等合同即是。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国的;(四)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具有当然无效性,无须当事人主张,法院或仲裁机构即可主动审查合同是

否无效,发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应确认该合同无效。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亦可对

一些严重违法的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包

括当事人的订约目的、合同内容和形式违

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有

时形式违法不导致合同无效。

  此处所说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合同法要义与案例解析》第341-342页

 

二是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命令、条例等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订立违法合同,在认定其无效时,一般只需证明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的客观事实即可,合同当事人是出于过失、故意还是对法律的无知,在

所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