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撤销权及其行使
(一)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可使合同自始无效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撤销权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的一方当事人享有。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
或者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或者变更合同
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产生争议,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为张撤销者必
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
(三)撤销权的有效期间
撤销权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往往只涉及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
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此种行为的后果,则法律准许这种行为有效。如
果撤销权人在合同生效很长时间后再提出撤销,将使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不稳定状况,
不利于保障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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