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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论
合同成立
 
·步·进·教·学·第·三·讲·

【需要注意的问题】

1、以前的三个合同法、民法通则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对合同无效的事由作

了规定。在审判实践中适用这一法条时应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注意合同无效的事由在不同的法律中的差异。在法条冲突的情况下,法官

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二是在确定合同无效的事由时,如果该合同具有涉外因素,那么首先应遵循国际

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有保留的除外)。如果该合同不

具有涉外因素,那么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

定的,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较之民法通则,本条将合同无效的事由在范围上有所

缩小,把主体不合格的人订立的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这是本条不同于民法通

则的关键之点。

2、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学者们对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的后果提出了不同

的意见,相当一部分人主张应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规定为可撤销合同,当然,坚持

将其规定为无效合同的观点亦不在少数。

   在综合这两种意见的基础上,合同法采取了折中的立场,区分为两种情况,一方以

欺诈 、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1项

);如 果受损害者非国家利益,那么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

或者撤销。

注意,此处国家利益,不是指国有企业、政府机关的利益。

 

八、撤销权及其行使

(一)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意思表示可使合同自始无效的权利,属于形成权。

撤销权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的一方当事人享有。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

或者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或者变更合同

的后果;如果对撤销问题,双方产生争议,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为张撤销者必

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裁决。

(三)撤销权的有效期间

  撤销权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往往只涉及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

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此种行为的后果,则法律准许这种行为有效。如

果撤销权人在合同生效很长时间后再提出撤销,将使合同效力长期处于不稳定状况,

不利于保障经济秩序。

  合同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的规定,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的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撤销权的有效期间为一年,自合同等法律行为成立之时起开始计算。

(四)撤销权的消灭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

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2)有

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

九、可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除撤销权人请求变更外,撤销的后果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