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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论
合同成立
 
·步·进·教·学·第·三·讲·

 

 

一、效力待定合同概述

  所谓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有效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

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追认,使欠缺的要件补足才能生效;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未

予追认,合同归于无效。

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自然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订

立的合同,就其效力而言分别有下述的情况:

1.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这类

合同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即可生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例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遗赠等获

得利益而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的合同,也不必经其法定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即可生效。

3.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许可订立上述之外的合同,这样的合同

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法律规定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即催促与其订立合同的限制行为

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追认该合同。另外,在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对该合同享有撤销权。

三、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是指无代理权人以本人名义

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

理权或者 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本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

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合同法》第48条第1

款)除非构成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

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

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应当强调的是,被代理人追认的意思表示及应当以通知方式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

向无 权代理人作出此种表示,则必须使相对人知晓才能产生承认效果。一旦作出追

认,在性质上视为补授代理权,从而使无权代理具有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法律效果。

追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可使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时开始产生法律效

力。追认权的行使期间为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