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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论
合同成立
 
·步·进·教·学·第·三·讲·

【应当注意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

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

意。”其中关被代理人不作否认表示的效果,与《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矛盾,

如何协商二者的关系?

  通则与合同法的共同处,在于相对人未催告时,都推定本人不知,但有证据表明本

人已知的,视为同意。当然,本人知道与否、在何时知道的举证责任应该在相对人。

矛盾处,在相对人已经催告后,对本人表示效力的认定不同,通则认定为同意,合

同法认定为拒绝。自然,应优先适用合同法。

 

无权代理的例外-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是有效的合同。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第一,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本人)相应的订立合同的授权,却以被

代理人名义实施了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

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是其典型表现。所以,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

代理的范围。

第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即从

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行为的外部现象(表征)上看,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

有代理权。

第三,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所谓主观上为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

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情

并不是其疏忽大意和懈怠造成的。

第四,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

容。如果具有上述因素,显然该合同应按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处理。

上述要件中,第二、三条是表见代理区别于一般无权代理的特殊之处。

表见代理有三种构成类型:

(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即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与他人代理权,或者他人表示

为其代理人而不作反对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但是,相对入明

知其无代理权,或者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2)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代理权嗣后被限缩,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令

人信其未被限缩的假象而发生的表见代理。

(3)权限延续型表见代理,即代理关系终止后,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足以令人

信其代理权存续的假象而发生的表见代理。

【需要注意的问题】

1、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情形在合同法中未做规定,根据对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代理

规定的理解,此种行为亦可视为效力待定行为。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主要包括自己代

理和双方代理两种情况。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与无权代理行为一样,都需要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产生法律

效力。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滥用代理权以后,当然有权对此种代理而产生的后果予

以拒绝。不过,在上述两种滥用代理权的情形下,由于不存在真正的相对人问题,

因此一般也不存在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这一点与无权代理有所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