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的例外-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是有效的合同。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第一,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本人)相应的订立合同的授权,却以被
代理人名义实施了订立合同的民事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
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是其典型表现。所以,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
代理的范围。
第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即从
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行为的外部现象(表征)上看,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
有代理权。
第三,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无过失。所谓主观上为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
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情
并不是其疏忽大意和懈怠造成的。
第四,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所订立的合同,本身并不具有无效和应被撤销的内
容。如果具有上述因素,显然该合同应按无效和可撤销的规定处理。
上述要件中,第二、三条是表见代理区别于一般无权代理的特殊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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