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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须主动债权届清偿期。
合同法的表述是“互负到期债务”,这样操作起来方便。但是在有的情况下并不合适。
例如,主动提出抵销一方甲的债权已经到期,对方乙的债权没有到期。在这样的情况下,
甲主动提出抵销,要丧失一个期限利益,即其向乙清偿债务的时间尚未到来,这段时间
甲尚有周围偿资金,获取利润或者利息的余地。但既然其本人愿意放弃,法律上就应当
允许。所以,在限制抵销权人的问题上只要掌握一个原则即可:只要不利于主动提
出抵销的一方,即自动债权一方处于不利地位,而被抵销之当事人并无不利,就可
以允许他提出抵销。
5、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抵销就是要把原来的债的关系确定地消灭,至少是在抵销的范围内消灭。如果附了期限
或者条件,通过抵销消灭债的可以性就不确定,就不能达到尽快结束合同关系的目的。
三、抵销的方式及效力
在法定抵销成就条件下,自动债权人应向相对人发出抵销的意思表示,抵销通知到达对
方时,抵销生效。
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
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例如,
甲出卖一台车给乙,价格为30000元,随后甲将30000元的债权转让给丁,甲仅负有到期
向乙交车的债务,乙则享有要求甲到期交车的债权。如果乙请求甲交车的债权先于其履
行付款义务的期限,根据第83条,乙可以用这个债权向受让人丁的30000元债权主张抵销
。这样一来受让人丁的权益就丧失了。
问题:下列情形中哪些可以抵销?
A.出租人不履行房屋修缮义务,承租人为此所支出的费用与其应支付的租金充抵
B.甲欠乙货款,主张将该货款与其寄存于乙处的财物充抵
C.甲欠乙借款,附有抵押权,乙又欠甲货款,该货款没有担保,甲主张借款与货款充抵
D.甲欠乙货款届期未还,后来又将其房屋出租给乙一年,约定租期届满时由乙一次性向
甲支付租金,现在甲主张其货款与租金充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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