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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论
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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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条的第4项、第101条

  前面所说的都是债务人应当如何如何履行义务、对债权人应当如何如何保护。而提

存则是对债务人的保护。

一、提存的条件

  债务人提存的条件规定于合同法第101条: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需要注意的是,在民法上至少有三处提到下落不明:一是这里规定的;二是在失踪宣

告里,民事主体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两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三是如果在一般情况离开住所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上述

“下落不明”的含义有区别。失踪宣告制度是解决对长期离开住所的民事主体,其财产

如何处理、到期的债权该不该收的问题,所以需要人代为管理、代为处理,但是由别人

来处置很可能果不理想,所以失踪宣告制度所谓的下落不明就要求得严格,只要这个人

有音信,就不能由别人来代管他的财产。而新合同法规定的下落不明,不解决那么严肃

的问题,只要债权人的行踪搞不清,就是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国除了新合同法规定了提存制度以外,司法部还公布了一个公证提存条例,规定了

提存的条件,一是要求提存人有行为能力;二是提存的合同关系必须真实合法;三是提

存的标的物适合提存,如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

都可以提存;四是提存的标的物与合同的标的物是一致的。当这些条件与新合同法有抵

触时,以新合同法为准。

二、提存部门

  有了提存人,必须有提存部门,在制定新合同法时有分歧,大多数人赞成由法院作为

提存部门,尤其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涉及到提存问题,由法院作为提存部门更合适,可

是最高法院的同志都不同意由法院作为提存部门,所以在新合同法里没写提存部门。与

新合同法不抵触的,并通过公证的,根据司法部关于提存条件的规定,自然由公证处做

为提存部门。剩下的只好依赖于最高法院做司法解释或全国人大做立法解释。

三、提存的效力

  对债务人而言,债务人(提存人)一经提存,其债务即归消灭。如果是双务合同,其债

权还享有,相应的从权利、抗辩权都不消失。

  对债权人而言,比较不利,需要承担提存的费用。对其有利的方面,是提存的孳息由债

权人享有。债权人随时可以领取提存物,但是,第104条规定:“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

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这里的五年,

是处置期间,不是时效,不能延长、中断。因为,领取提存标的的权利不是债权。五年

的起算时点不是从知道应当知道起算,而是从提存之日起起算。经过五年,领取的权利

即消灭,而不是请求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