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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论
合同成立
 
·步·进·教·学·第·六·讲·

一、混同的概念

  合同关系或债的关系的主体是对方的双方,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不存在债权人和

债务人,由此导致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时,称为混同。

混同的成立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产生。承受包括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两种。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如两个企业法人之间发生合并,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同

一个企业而消灭。特定承受是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或债权人承受债权人的债权,此

时债权、债务也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的效力

  混同是债的消灭的主要原因。混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之债绝对消灭。主债

及从债均不复存在。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又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对第三人的合法利

益自应给予保护。比如,债权人将债权质押给第三人时,混同不影响第三人质权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