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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贷款业务
  贷款业务是中央银行的主要资产业务之一,在中央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尤其是在原来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里,贷款是一个大项目,它充分体现了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职能作用。中央银行的贷款是向社会提供基础货币的重要渠道。
  ( 一 )中央银行贷款的对象和种类
  中央银行贷款的对象主要有两种:一是商业银行;二是国家财政。在特殊情况下,中央银行也对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  
  按贷款对象的不同,中央银行贷款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放款。 这是中央银行放款中最主要的种类。中央银行通常定期公布贷款利率,商业银行提出借款申请后,中央银行审查批准具体数量、期限和利率,有的还规定用途。一般借款都是短期的,采取的形式多为政府证券或商业票据为担保的抵押放款。
  2. 对非货币金融机构的放款。 非货币金融机构是指不吸收一般存款的特定金融机构。在我国国家金融统计中,主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政策性银行 ( 另一家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由于吸收一般存款,所以在统计分类中放在存款货币银行中 ) 、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和租赁公司。
  3. 对政府的放款(对财政部的放款)。 在政府收支出现失衡时,各国中央银行一般都负有提供信贷支持的义务。中央银行对政府的放款一般是短期的,且多是信用放款。 对财政部的放款大体上可分为三种形式: 一是对财政部的正常放款,其具体操作办法与对商业银行的放款基本一致。二是对财政部的透支。这两种形式都属于信用放款的范畴。三是对财政性国库券和国债的证券投资。中央银行在从事公开市场业务时,购买政府发行的国库券和公债,事实上是间接向财政部发放了贷款。中央银行向政府放款,许多国家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件,并规定了年度最高借款额,还有些国家规定,政府出现财政困难时,可由国会每年批准一次向中央银行的借款权。
  4. 其他放款。 其他贷款主要有两类:一是对非金融部门的贷款,这类贷款一般都有特定的目的和用途,贷款对象的范围比较窄,各国中央银行都有事先确定的特定对象。中国人民银行为支持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开发所发放的特殊贷款,即属此类。二是中央银行对外国政府和国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部分贷款数量在统计中,一般放在“国外资产”项下。
  ( 二 )中央银行确定贷款利率的原则
  中央银行的贷款利率,由中央银行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形势、国家政策要求和自身的资金来源情况自由决定。但由于中央银行的贷款利率在整个社会信用活动中起着基准利率的作用,并起着调节商业银行信用扩张能力的杠杆作用,所以在具体确定贷款利率时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是:
  1. 中央银行贷款利率总水平应低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利率,高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平均存款利率。
  2. 应按照不同的贷款种类和期限确定不同的利率档次并应具有奖惩性质。
  ( 三 )中央银行贷款的特征
  1. 以短期贷款为主,一般不经营长期贷款业务。这是由中央银行自身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由于中央银行肩负调节宏观经济的重任,因而其资产必然保持高度的流动性以保证对经济调节的灵活性和有效性。如果中央银行经营长期贷款,其资产容易处于呆滞状态,从而不能灵活调节货币供应量,进而削弱了对宏观经济的调节。如:《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美国,长期贷款也只占中央银行贷款的 1%~2% 。
  2. 中央银行贷款不以盈利为目的。这是由中央银行自身的性质决定的,也是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本质区别。中央银行是国家的宏观金融调控机构,在性质上,它是从事金融活动的特殊的国家机关。其业务经营的目标只能是通过对货币供应量、利率、信用规模等的调控,保证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和经济的良性发展。
  3. 中央银行应控制对财政的放款。中央银行对财政的放款是政府弥补资金亏空的应急措施之一。但如果对这种放款不加限制,势必会从总量上削弱中央银行宏观金融调控的有效性,也会削弱其应有的独立性,成为财政用以弥补赤字的工具。因而,各国中央银行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
  4. 中央银行一般不直接对工商企业和个人发放贷款。这是由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中央银行如果直接办理对工商企业和个人的贷款业务,势必会与商业银行形成竞争,不仅不利于其发挥金融宏观调控职能,而且在货币政策推行过程中,无法得到商业银行的配合,不利于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 四 ) 中国的中央银行贷款业务
  1.
年度性贷款。 年度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商业银行因经济合理增长,或承担国家较多的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任务而引起的信贷资金需要。如国家安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担的扶贫贴息贷款、土地资源开发贷款;安排其他商业银行承担的国家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或购置车船、飞机贷款等。由于这些贷款投资回收期较长,中央银行会适当给予年度性贷款支持。该项贷款期限一般为 1 ~ 2 年,但对非国有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原则上不提供年度性贷款。
  2. 季节性贷款。 季节性贷款主要用专解决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信贷资金营运中引起的先支后收,或者存款季节性下降、贷款季节性上升等客观因素引起的临时性资金短缺。但由于同业间拆出资金过多引起的信贷资金不足,中央银行不予发放季节性贷款。该种贷款的期限一般为 2 个月,最长不超过 4 个月。
  3. 日拆性贷款。 日拆性贷款主要用于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因汇划款项未达而发生的临时性资金头寸不足。它的特点是金额小、期限短、用款急、贷款次数频繁。该种贷款期限一般为 10 天,最长不超过 20 天。
  人民银行贷款的对象 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人民银行开立独立的往来账户,向人民银行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人民银行贷款的金融机构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对象;二是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三是还款资金来源有保障。
  人民银行贷款的管理 主要有发放和收回两部分。具体程序是:
  1. 借款行提出贷款申请。借款行必须详细填写贷款申请书,说明本行资金营运情况、汇差资金应收应付、同业拆人拆出和内部资金暂收暂付情况,说明本次借款用途、金额、还款期限和还款资金来源及借款种类。
  2. 借款审查。人民银行收到借款行的申请之后,首先确认是否是贷款对象,然后对其存贷款差额、联行清算资金、同业拆借资金和系统内调拨资金、内部资金占用情况等进行审查,确定贷款期限、金额、利率等。
  3. 借款发放。借款行得到人民银行的批准后,填写借款凭证,办理借款手续。可以按批准的申请额度一次借款,也可以分成若干次借款。
  4. 贷款的收回。贷款到期时,人民银行会提前 3 天通知借款行准备还款资金,借款行必须在 3 日内筹足资金,到期主动还清本息。对于逾期贷款 , 要按规定计收罚息。
  人民银行对再贷款的调节
  我国中央银行对再贷款的调节,既包括总量调节,也包括结构调节。对贷款总量的调节主要是通过制订不同种类、不同期限、不同利率的贷款原则来进行的。而对贷款结构的调节,人民银行则要根据全社会总供求状况,按照国家不同时期的产业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确定贷款的方向和投量,并通过中央银行贷款的实际操作引导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投向和结构。我国人民银行对贷款结构的调节,主要是通过“存量调节”、“增量调节”、“地区调节”和“系统调节”的方式实现的。
  所谓 “存量调节” 是指人民银行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在收回那些应该限制或压缩的企业与产品的原有贷款后,将此投向那些需要鼓励发展的企业与产品上。所谓 “增量调节” 是指把当年新增加的贷款量直接投向急需发展的产业和部门,发挥信贷对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持作用。所谓 “地区调节”和“系统调节” 是指人民银行通过对不同经济区域、对各普通银行贷款的增加或减少,经商业银行的传导,通过调整贷款结构,进而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达到全社会资金和其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