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贴现和贷款业务的重要性
1. 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资金融通和支付保证,是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具体手段。随着商品生产和流通的扩大,各经济单位对银行贷款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为了满足借款人的资金需要,客观上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提供更多的资金供给,同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经营获利的动机,也会尽可能地扩大贷款规模。当一些贷款不能按期偿还或者出现突然性的大量提现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便会出现资金周转不灵、兑现困难的情况。面对这种问题,虽然可以通过同业拆借的方式来解决部分问题,但同业拆借的数量不可能很大,特别是当遇到普遍的金融危机时,情况就会更为严重。此时,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作用便突出出来。中央银行通过向商业银行融通资金,便是最后的解决手段。
2. 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和贷款,是其提供基础货币的重要渠道。在中央银行制度下,社会所需要的货币量从源头上看都是由中央银行提供的。在信用货币创造机制下,中央银行提供基础货币通过商业银行的信用活动,形成社会的货币总供给。随着社会生产和流通的扩大,货币供给和信用方面的需求随之增加,而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再贴现和贷款便是中央银行提供基础货币的重要渠道。
二、再贴现业务
再贴现政策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工具的“三大法宝”之一,是国家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再贴现率,提高或者降低再贴现额度,从而调节信用规模。因而,再贴现业务对中央银行有效实施宏观金融调控具有突出意义。
( 一 ) 再贴现业务的概念
再贴现,也叫“重贴现” ,是指商业银行为弥补营运资金的不足,将其由贴现取得的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提交中央银行,请求中央银行以一定的贴现率对商业票据进行二次买进的经济行为。
中央银行接受再贴现,就是买进商业银行已经贴现的商业票据。这项业务之所以称为“再贴现”,是为了区别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的“贴现”,以及商业银行之间进行的“转贴现”。
( 二 ) 再贴现业务的一般规定
1. 再贴现业务开展的对象。只有在中央银行开立了账户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才能够成为再贴现业务的对象。
2. 再贴现业务的申请和审查。商业银行必须持已办贴现的未到期的合法票据,即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所开具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申请再贴现。中央银行接受商业银行所提出的再贴现申请时,应审查票据的合理性和申请者资金营运状况,确定是否符合再贴现的条件。若审查都一致通过,商业银行则在票据上背书,并逐笔填制再贴现凭证,一并交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手续。
3. 再贴现金额和利率的确定。
(1) 再贴现金额。再贴现时实付的金额按原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扣除再贴现利息计算:
再贴现实付金额 = 票据面额一贴息额
贴息额 = 票据面额×日贴现率×未到期天数
日贴现率 =( 年贴现率÷ 360)=( 月贴现率÷ 30 )
(2) 再贴现利率。在有些国家,再贴现利率在任何时候都保持在比短期市场利率更高一些的水平上,这时,它是作为一种“惩罚性利率”,来限制商业银行过多地向中央银行融资。但在大多数国家,再贴现利率是一种基准利率,其他各种利率依据再贴现率的变动而调整。在有的国家,还对不同期限、不同种类的票据,规定了不同的再贴现利率。
4. 再贴现票据的规定。商业银行等存款机构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的票据,必须是确有商品交易为基础的真实票据,这在许多国家的金融立法中都有明文规定。
5. 再贴现额度的规定。由于再贴现利率在大多数国家略低于货币市场利率,商业银行在资金不足和其他条件许可时,通常希望通过再贴现窗口取得资金。因而,有些国家的中央银行为了强化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配合,对银行的再贴现总金额加以限制。
6. 再贴现的收回。再贴现的票据到期,中央银行通过票据交换和清算系统向承兑单位或承兑银行收回资金。如承兑单位账户存款不足,由承兑单位开户银行将原票据按背书行名退给申请再贴现的商业银行,按逾期贷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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