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种类及业务操作
一般来讲,中央银行从事证券买卖业务都是通过公开市场进行的。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的证券主要是政府公债、国库券以及其他流动性很高的有价证券,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库券。但是,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因此各国中央银行的法律规定买卖的有价证券的具体品种各有不同。
买卖证券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买卖〈或一次性买卖 ) ,另一种是附有回购协议的买卖。当中央银行认为需要增加或减少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时,中央银行就会一次性直接购买或出售某种证券,一般由证券商出面,按高价出售,按低价购进,一直到购足或售足为止。当需要临时调剂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和流动性时,就采取附有回购协议的形式进行买卖,在购买时就定下协议,卖者必须在指定的日期按固定价格购回所卖的证券;而当出售时,中央银行将在指定的时间,按商定价格购回那些原出售的证券。
四、中央银行在买卖证券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 一 ) 不能在一级市场上购买有价证券,而只能在证券的交易市场,即二级市场上购买。这是由中央银行的性质决定的,也是中央银行保持独立性的客观要求。
( 二 ) 不能购买流动性差的有价证券,只能购买流动性非常高的有价证券。因为中央银行的资产必须具有高度的流动性,所以只有购买流动性强、可以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才能有效地发挥自身的职能。
( 三 ) 不能购买没有正式上市资格、在证交所不能挂牌交易的有价证券,而只能购买具有上市资格,即在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销售的、信誉非常高的有价证券,也就是说,必须考 虑证券的质量。只有质量好的有价证券,才具有上市资格,才有较高的信誉,中央银行的证券买卖业务才能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 这主要是从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角度来考虑的,因为无法上市交易的有价证券,其流动性达不到中央银行随时变现的要求。
( 四 ) 一般不能购买国外的有价证券,这一点通常在各国的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
资料 1 :美国联邦储备公开市场业务
公开市场业务是美联储最有效、最灵活的货币政策工具。它由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直接领导,由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具体操作。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 8 次会议,每次会议具体商讨从本次会议结束到下次会议召开之前这一时段里公开市场业务的指导原则。会后,委员会将会议原则下达给纽约联邦储备银行,由其根据原则进行日常政府债券的买卖。
联储的政府债券买卖是在与政府债券初级交易商之间进行的。在美国政府债券市场上,任何公司都可经营美国政府或联邦机构债券。但是美联储只从众多的证券交易机构中选择几十家初级交易商进行政府证券的买卖。
联储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主要有两个:一是永久性储备调节,就是联储在公开市场操作中单向性的购入或售出债券,使存款机构的储备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得以增加或减少。二是临时性储备调节,就是联储在公开市场操作中通过再回购协议和等量售出 -- 购入交易进行双向操作,使存款机构储备在短期内得到临时性的调节,但不对储备的累计总量产生影响。
资料 2 :中国人民银行的证券买卖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从事证券买卖业务,有利于增加国债的流动性,促进国债二级市场的发展,同时使中国人民银行宏观金融调控的手段更加丰富、更加灵活,有利于各金融机构改善自身资产结构,增强流动性,提高资产质量。
1994 年 4 月 1 日 ,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在上海银行间外汇市场上通过买卖外汇进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 1995 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通过融资券的买卖在本币市场上试行公开市场业务;直到 1996 年 4 月 9 日 ,才正式启动中央银行国债公开市场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在二级市场买卖短期国债,主要是对一级交易商采取公开投标形式进行国债的回购交易。每周二通过有关计算机交易网络将作为一级交易商的 14 家 ( 后来增至 17 家 ) 商业银行发出回购招标书,一级交易商对回购的利率和数量进行投标;最后,中央银行按实价中标原则确定中标的利率与数量 ( 即美国式招标 ) 。 1996 年,共进行有效投标并回购 51 次,回购的平均期限为 14 天。回购到期时,中央银行按回购协议及时收回资金,不存在延期的情况,从而增强了中央银行对基础货币投放的可控性。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是通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实施公开市场业务的,操作工具是国债、中央银行融资券、政策性金融债券,交易主体是国债一级交易商,而不是个人和企业事单位。一级交易商由人民银行根据条件在参与国债交易的金融机构中选定。
但是,由于目前我国的金融市场发育还不健全,公开市场业务开展的时间比较短,因而我国的证券买卖业务仍然不很发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