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银行的性质
中央银行的性质是指中央银行自身所具有的特有属性。具体包括“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这三个基本属性。
对中央银行性质的科学表述是:中央银行是国家赋予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监督的特殊的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作为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其“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地位的特殊性。
第二,业务的特殊性。
第三,管理的特殊性
第四,发挥作用的特殊性。
二、中央银行的职能
( 一 )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1. 什么是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是指国家赋予中央银行集中与垄断货币发行的特权,是国家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 ( 在有些国家,硬辅币的铸造与发行由财政部门负责 ) 。
2. 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的原因
( 1 )统一国内的通货形式,避免由于多头发行而造成的货币流通混乱。
( 2 )便于根据经济形式的波动,灵活地调节流通中的货币量。
( 3 )统一货币发行,是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基础。
3. 中央银行作为“发行的银行”的基本职能。
( 1 ) 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掌握货币发行,调节货币流通。
( 2 ) 掌握货币发行准备 , 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控制信用规模 , 调节货币供应量。
( 3 ) 根据流通的实际需要,印刷、铸造或销毁票币,进行库款调拨,调剂地区间的货币分布和面额比例,满足社会对票币提取和支付的不同要求。
( 二 ) 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 “ 银行的银行 ” ,是指:
( 1 )中央银行的业务对象不是一般企业和个人,而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特定的政府部门;
( 2 )中央银行与其业务对象之间的业务往来仍具有银行固有的办理 “ 存、贷、汇 ” 业务的特征;
( 3 )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支持、服务,同时也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管理者。
中央银行作为 “ 银行的银行 ” ,其具体职能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集中保管全国的存款准备金。
2. 充当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 “ 最后贷款人 ” 。
3. 组织、参与和管理全国的清算。
( 三 ) 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是指:
( 1 )中央银行根据法律授权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负有保持货币币值稳定和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的责任;
( 2 )中央银行代表国家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签订国际金融协定,参与国际金融事务与活动;
( 3 )中央银行为政府代理国库,办理政府所需要的银行业务,提供各种金融服务。
中央银行具有政府的银行的职能,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得到具体体现:
1. 代理国库。
2. 代理政府债券的发行。
3. 为政府融通资金、提供特定信贷支持。
4. 为国家持有和经营管理包括外汇、黄金和其他资产形式的国际储备。
5. 代表国家政府参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各项国际金融活动。
6. 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
7. 对金融业实施金融监督管理。
8. 为政府提供经济金融情报和决策建议,向社会公众发布经济金融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