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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合同

  一、涵义

  信用保险是权利人要求保险人对他方信用担保的保险。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为信用关系中的权利人,由其投保他人信用。如出卖人为防止买受人不能清偿届期债务而要求保险人保险,保证其在上述情况受有损失时,由保险人给予补偿。

  二、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关系

  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关系在于:在联系上,两者皆属于财产保险,具有财产保险的共同特征,如:

  1.保险标的都是无形的经济利益,承保信用风险其他有形载体,具体某一物质财产。
  2.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义务时,须以被保险人不能履行赔偿损失义务为前提,如被保证人能够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则不能代为履行,即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证或信用事件发生而导致权利人遭受损失时,只有在被保证人不能赔偿损失时,才由保险人代为赔偿。
  3.保险合同从属于主合同,无主合同,两者无从谈起,成立、履行上具有从属性。
  4.当保险人代为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证人须对保险人所支付的任何补偿承担返还义务,即取得代位求偿权,获得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一切权利。

  1.其投保人不同

  2.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来看,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与受益人是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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