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的内容
一、偿付能力监管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清偿其到期债务的能力。
1.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2.缴纳保险保证金
3.保险公司须按法定比例提取未到期保险责任准备金
4.保险公司须按法定比例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5.保险公司应依法提取保险公积金
6.保险公司应依法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维持偿付能力的措施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其到期保险给付债务的能力。
二、资金运用监管
资金使用的合法界限
1.保险资金运用的原则
2.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及限制
3.保险资金运用的结构
三、风险防范监管
为防范经营危险,现代保险公司承保风险分解为自留风险与分保风险。保险法从风险的自留额与再保险两个方面设计风险防范的制度构造。
四、竞争行为监管
五、账簿监管
保险人的商业帐簿,系指保险人依法制作的用以表明其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提供会计信息的文件资料。
六、保险组织监管
(一)保险公司的整顿
1.保险公司整顿的发生原因
保险公司的整顿,是指保险公司不能在限期内执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纠正其不法行为的措施,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成立整顿组织,监督保险公司清理整治其业务、财务或资金运用状况以及经营管理状况的措施。整顿目的在于监管保险公司,使其纠正违法行为,恢复合法经营状态。
2.整顿组织的成立与权力
3.整顿保险公司期间的保险业务
4.整顿程序的结束
(二)保险公司接管
1.保险公司接管的发生原因
2.接管的期限
3.接管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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