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第二节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有广狭两义,亦存在形式与实质意义之分。广义保险法,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保险公法与保险私法。狭义保险法,仅指保险私法而言,即保险合同法与保险公司法。关于保险的私法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指以保险法命名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1995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质意义上的保险法,指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包括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以及包含在其他法律中的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有时还包括保险的惯例、判例和法理。
本书中所说的保险法,是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大体上指广义上的保险法,亦指形式意义上的保险法,即包括调整保险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国家对保险营业行为进行监管的法律规范。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商业保险关系,不包括社会保险关系。主要包括:保险私法关系:
1.保险合同关系;
2.保险中介关系;
3.保险组织关系;
另外,还有国家与保险人、投保人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三、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一)保险合同法
(二)保险特别法
(三)保险业法
四、保险法的体例结构
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将保险法纳入商法典中,主要有法国、日本、比利时、西班牙等;
2.制定单行保险法律,主要有德国、瑞士、瑞典、丹麦、英国、美国等;
3.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放在民法债编中,采此体例的国家主要有意大利、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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