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银行学

第一章 货币与货币制度

第二节 货币制度

货币制度,简称“币制”,是国家保障本国货币流通的正常与稳定,对货币流通有关各因素所作的系统的法律规定的总和。国家货币制度是一国货币主权的一种表现,由本国政府或司法机构独立制定实施,其有效范围一般限于国内。

货币制度自产生以后,按其存在的具体形式,可以分为金属货币制度和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或称纸币制度)两大类。从整体上看,两类货币制度的内容因货币的不同特性而有所差别,但大体上都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一、货币制度的内容

一个完善的、正规化的货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五个要素:

(一)规定货币材料与规定货币单位

1.所谓的规定币材即选择何种材料作为本位币的币材,是货币制度首先规定的内容。它是整个货币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

币材并不是由国家任意规定的,它要受各国生产力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决定。如: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由于生产力水平不高,市场商品交易额不大,加之黄金开采量很小,成本太高,所以各国大都是以白银作为主要的货币材料。后来,随着市场交易额的不断扩大,黄金开采量也有所增加,黄金和白银一起被确定为本位币的材料。当商品流通规模进一步扩大,黄金生产进一步发展,在大多数国家,黄金逐渐占据了流通中的统治地位,取代了白银,被规定为唯一的本位币材料。到了20世纪30年代,世界各国开始普遍实行纸币制度,低贱的纸将高贵的金赶下了政治舞台,成为新一代“革命”币材。这是因为商品生产增长的速度远远超过了黄金生产的增长幅度,是黄金根本不能满足日益扩大的商品流通的需要,加之黄金在各国分布不均匀等多种原因,使黄金失去了充当本位币的基础。

2.货币单位是指规定货币的名称及货币单位的“值”。

按照国际惯例,一国货币单位的名称往往就是该国货币的名称。例如,卢布,是原苏联货币的名称,也是原苏联货币单位的名称;如果几个国家用同一个货币单位的名称,则在前面加上国名来表示该国的货币名称,例如,DOLLAR,元,是很多国家的货币单位名称,加上国名就是该国的货币名称,美元,就是美国的货币名称,加元就是加拿大的货币名称等。中国有些特殊,货币名称是人民币,货币单位名称是元,两者不一致,外国人有时候搞不清,往往按照他们的习惯,把中国的货币叫做中国元。

规定货币单位的值,确定币值。在金属货币充当本位币时,就是规定单位货币所含的金属货币的重量;当流通中的货币而又未与黄金直接脱离联系的情况下,则是确定本国货币的含金量,或是确定本国货币与世界占主导地位的货币(如美元)的固定比价,按1934年美国的法令,一美元的含金量为13.714格令(0.888671克);当黄金在世界范围内非货币化以后,则确定货币单位的值则是如何维持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比价问题。(1美元=8.27人民币,)币值高了,低了。

(二)确定本位货币及其铸造与流通

本位货币又称“主币”,按照法定的货币单位制造的货币。是一国流通中的基本通货。本位币的最小规格为1个货币单位。
在金属货币制度下,指用货币金属按照国家规定的货币重量铸成的货币。本位货币是一国货币制度中的基本货币。在金属货币制度下,本位货币的特征是:
1.正常情况下,本位货币须是足值的铸币,其实际价值要与名义价值相一致;

2.本位货币具有无限法偿的效力。所谓的无限法偿,即法律规定的无限制的偿付能力,其含义是,法律保护取得这种能力的货币,不论每次支付的数额如何大,不论属于何种性质的支付,即不论是购买商品、支付服务、结清债务、缴纳税款等,支付的对方均不得拒绝接受。

(3)本位货币可以自由铸造与流通。(允许公民子自由的把货币金属送到国家造币厂请求铸成本位币,同时允许公民将本币熔化为金属条块)
注:磨损公差的问题:由于金属本位币在流通中会不断的磨损,从而会引起币值的下跌,如果币值稍微下跌就要换新铸币来流通的话,那么将大大的增加铸币的负担,于是在铸币的过程中,国家用法律规定一个磨损公差来保证其正常的流通,即每枚铸币的实际重量不足法定重量的限度,在公差内正常流通,超过公差不准流通,但可交政府兑换新币。
在纸币制度下,无论是本位币,还是辅币,都是由国家统一制造和强制的推行使用。

(三)确定辅币材料及其铸造与流通

因为商品价格和劳务付费时很多时候可能不到一个货币单位或在一个货币单位之后有小数,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辅币,辅币的面值大多数是本位币的1/10,或1/100,其名称在各国也不同,如美元的辅币面值为1/100,叫(美)“分”;过去英镑的辅币面值比较独特,1/20,叫“先令”,1/240,叫“便士”,现在统一改为1/100的面值,称为“新便士”。

辅币是主币的对称,本位货币单位以下的小面额货币,在金属货币制度下,其特征是:

1.不足值的铸币(多为贱金属),实际价值低于名义价值;

2.限制铸造,不能自由铸造,由国家垄断铸造(铸造的数量一般也有所限制),铸造辅币收入归国家;

3.有限法偿,不具有无限法偿效力,大量支付时,如辅币超过一定数额,对方可以拒绝接受。(在一次支付行为中,超过一定的金额,收款人有权拒收;但在法定限额内,拒收则不受法律保护)

注:中国在金属货币流通时,一直未形成规范的辅币制度,当铜钱与银两流通时,铜钱可以解决小额支付问题,但银两与铜钱并无固定比价,(比价因银和铜各自本身价值的高低变化而变化),清末曾经铸铜元(圆形无孔),企图建立辅币制,但未成功(银和铜仍随各自本身价值的高低变化而变化),1935年法币改革后,确定辅币为角(1/10)、分(1/100),但在通货膨胀的局面下,未起作用。直到1955年,新人民币发行后,辅币制度才真正的确立起来。

(四)确定纸币的发行和流通程序 在金属货币制度下,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如前所述)基本上有着一定的程序。在当代的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下,信用货币的发行权都集中在中央银行或指定的发行机构。其发行和流通程序作为一个完整的货币制度各国都应该有所规定。

(五)确立国家的货币准备制度

货币发行的准备制度是指货币发行时须以某种金属或某几种形式的资产作为货币发行的准备,从而使货币的发行与某种金属或某些资产建立起联系和制约关系的制度。各国所采用的货币发行准备制度的具体内容一般均在本国法律中予以明确的规定。在不同的货币制度下,货币发行的准备金制度是不同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金准备制度。金准备包括金和银的准备,是金本位货币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货币准备的金银必须集中于中央银行或国库。

2.外汇准备制度。一些国家和地区,以外汇作为国内货币发行的主要准备,包括外币及用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作为外汇准备的外国货币必须集中于中央银行,必须是可以自由兑换的货币。

3.物资准备制度。国家的货币发行不单依靠黄金,外汇准备来保证其币值的稳定,更重要的是依靠掌握在国家手中的极为丰富的,在市场上适用适销的商品作为发行保证。作为物资准备的商品,包含当事商品供应总额和商品库存两部分。

在金属货币制度下,货币的发行以法律规定的贵金属金和银作为准备。

作用主要表现在:(1)保证国际支付与清算(2)调节流通中的金属货币量(3)保证存款和银行券的兑现

在现代信用货币制度下,货币发行的准备制度某种程度已经与完全的金准备(贵金属)相脱钩,有的国家主要采用外汇准备制度,也有的国家采用物资准备制度。(人民币的发行保障就是物资准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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