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是整个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信用不仅是一个人、一个企业的无形财富,也是一个地区乃至一个国家的无形财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出来,但是,种种失信现象却令人触目惊心,构建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信用环境已被提到日程上来。
一、国内外信用体系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一)发达国家社会信用体系模式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1、美国模式——民营征信模式
美国是世界信用交易额最高的国家,也是信用管理最发达的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的民营征信模式,是典型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其以商业征信公司为基础,以先进的计算机和信息技术为手段,以完备的相关法律为保障,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所有企业可以依法经营信用调查和管理业务,政府不直接参与经营,但通过立法对之进行管理。
(1)市场化运作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征信局(Credit Bureau)和资信评级公司,它们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民营征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包括资信调查,资信评级,资信咨询,商账追收等,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在个人资信服务领域,目前有400家左右的征信局,最大的三家——Equifax公司、环联公司(Trans Unions)和益百利公司(Experian),各占有北美大约1/3的征信市场份额;在企业征信领域,邓白氏(Dun&Bradstreet)是全世界最大、历史最悠久和最有影响力的公司,其数据库涵盖了全球超过5700万家企业的信息。 在资信评级行业,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标准普尔公司(Standard and poor’s)、菲奇公司(Fitch)和达夫公司(Duff&Phelps)基本上主宰了美国的资信评级市场。
在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当地信用市场壁垒的消除和近年来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集中化趋势不断增强,机构数量在不断减少,规模越来越大。美国信用行业几乎每个特定市场都已被少数几家机构垄断。由于是市场化运作,从业者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来建设数据库和提供服务,信用报告属于商品,按照商品交易的原则出售给需求者,为需求者提供商业化、个性化服务,竞争机制促进了服务范围的扩大和质量的不断提高。美国发达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在其信用市场的发展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2)发达的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
20世纪70年代以前,美国的信用市场发展缓慢,进入20世纪70年代美国信用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技术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美国信用管理体系凭借非常完善的网络,依靠完整的数量分析和决策支持系统,获取信息的效率迅速提高,信息的传递和交流越来越快捷,信用数据的记录和更新也变得更方便,信用市场的透明度大大增强,信息不对称问题相对以往有所缓解改变,降低了获取信息资源的成本,使信用制度发展大大加快,这是科技与市场发展而形成的自然结果。著名的Experian公司在网上提供诸多个人征信产品和服务,包括个人征信数据、征信数据整合、数据库服务和技术服务、决策支持和策略分析等等,客户获得从Experian数据中心传来的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仅需2——3秒钟。
(3)完整的相关法律体系
美国市场的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业得以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是其完整的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20世纪60年代末以来,美国在原有信用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经过不断完善,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框架体系。美国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框架是以《公平信用报告法(Fair Credit Reporting Act,简称FCRA)》为核心的16项法律,有《信息自由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美国国家安全法》、《隐私权法》、《统一商业秘密法》、《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等,这些法律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
(4)信息的来源、使用范围更广泛
美国征信局的信息内容较为全面,既包括企业贷款信息,也包括消费者借贷信息;既包括正面信息,也包括负面信息。这些信息除来自银行和相关的金融机构外,还来自信贷协会和其他各类协会、财务公司或租赁公司、信用卡发行公司和商业零售机构等。征信公司与上述机构自愿签订协议,由后者按协议约定向征信机构定期提供信用信息。
美国消费者信用数据的获取和使用要受国家《公平信用报告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约束,只有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才能使用相关的消费者信用信息。但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消费者获取信用信息与是否曾向征信机构提供数据信息没有对等关系。与欧洲模式相比,服务范围更宽、更广、更全面。
2、欧洲模式——公共信用征信系统
欧洲模式是由中央银行建立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组成全国性的调查网络,并对其实行直接经营管理。欧洲模式的管理机构是非盈利性的,直接隶属于央行。德国于1934年成立了欧洲第一个公共信用调查机构,法国的同类机构产生于1946年。
(1)政府建立全国数据库
公共信用信息调查机构主要由各国的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开设,并由央行负责运行管理,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通过法律或决议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监管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公共信用登记系统,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国家行政部门的权力资源,以较低成本获取信息,能够在较短时间内集中各种力量迅速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征信数据库。在法国,法国中央银行的信用局以每月为间隔向银行采集它们向公司客户发放超过50万法郎的信息。在比利时,信用信息办公室根据一个记录有关分期付款协议、消费信贷、抵押协议、租赁和公司借款中的不履约信息的皇家条令建立起来,并作为比利时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
(2)信息来源和使用范围有一定限制
公共信用登记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和个人信贷信息,征信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央行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决策。信用信息来源相对较窄,例如,它不包括来自法院、公共租赁公司、资产登记系统和税务机关等其他非金融机构的信息,也很少搜集贸易(商业零售机构)信贷的信息,只有不到1/3的公共调查机构掌握信用卡债务的信息。
欧洲许多国家对公共信用登记系统的数据使用有较严格的限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其数据的提供和使用实行对等原则,即只有为该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数据的机构才能获取数据信息。对等的原则也决定了这种数据使用基本上不是商业化的,信用报告不是商品,因此即使收费也很低。
(3)中央银行承担主要的监管职能
公共征信机构是由金融监管机构设立,更多地体现了监管者的意志和需要,主要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服务,包括金融机构对个人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贷款评级和贷款附属担保品的价值信息等,而不是为社会提供个人或企业的信用报告。因此,对征信局的监管通常主要由中央银行承担,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制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并执行。
3、日本模式——会员制征信系统
(1)会员制征信为主,商业征信为辅
日本模式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以银行协会为主导,商业征信公司运作为辅,二者相互补充协调。银行协会建立非盈利的银行会员制机构即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负责消费者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会员银行共享信息。该中心在收集信息时要付费,而在提供信息服务时要收费,以保持中心的发展,但这种收费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同时,与之并存的一些商业征信公司作为有益的补充。成立于1899年的日本最大的征信公司是帝国征信公司(Teikoku Data Bank Ltd.),又称帝国数据银行,在日本有83处营业所,雇员数超过4000人。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提供企业征信和信用管理等服务,它拥有亚洲最大的企业资信数据库,占有70%以上的日本征信市场。
(2)法律建设
日本的法律有别于英美法系,属于大陆法系。关于信用的立法,日本于1961年颁布的《分期付款销售法》,涵盖面比较宽。该法调整分期付款的消费者和销售业者之间的利害关系,规定了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的方法,并在1980年进行了大幅度修改。1988年12月,日本还颁布了《行政机关信息部门掌握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用来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促进个人信用信息的合理合法运用。2000年出台的《消费者合同法》是一部确认不公平合同无效制度的法律,从另一个角度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信用市场的运作。
(二)国内试点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的特点
1、上海信用体系建设的特点
(1)政府推动、企业运营,开创个人信用体系的先河
1999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海在全国率先成立第一家征信企业——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标志着中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翻开了新的一页。截止2001年6月末,该系统共汇集上海市约240余万人的信用记录,贷款的开户、还款、销户记录约1000万条,每天查询量约700笔,提供近4万份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个人信用记录的银行只需要支付10元人民币,等待5秒钟。
在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建设上,上海推出了“政府推动、企业运营”的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出面,用行政手段推动联合征信的创建和发展。同时成立企业化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进行社会征信系统的运作,它作为第三方中介机构,采用市场化机制、企业化经营来开展个人信用征信业务。
(2)制订相关地方法规,规范信用市场的发展
上海市近年来相继出台了《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企业信用公共记录采集与服务管理规则》等信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政策法规,为上海的联合征信拟定了的法律框架。
(3)同国外拥有先进技术的同业合作
成熟的信用信息局在运作中需要配备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便于信用信息的收集、共享、裁减、融合、更新与查询。上海资信有限公司采取了一种类似于租赁合作的方式,澳大利亚的合作伙伴承诺免费为上海资信开发原来需要1000多万的个人信用评分系统,并在将来15年里负责维护这一系统的运转。当然,该合作公司将在系统产生收益的15年里按比例分成。同时,要求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为该公司做宣传,以利于该公司开拓中国市场。
上海征信机构的运作模式目前存在问题主要是:①运作模式尚不成熟。其运作模式虽是企业化经营,却具垄断性,不利于市场竞争和信息采集。②缺乏科学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仅有信用评估机构和信息资料还不够,没有科学的、统一的信用评估指标标准,各个评估机构作出的信用评估结果可以大相径庭,会大大影响了评估报告的可用性。③缺乏评估个人信用的完整信息资料。上海个人联合征信系统的信息仅来源于各商业银行、法院、公安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储备的资料仍然相当有限。由于个人的社会信息资源还分布在工商、税务、保险、医院等部门,除了工商部门的部分数据对外开放外,大部分机构的数据信息不对外开放。
2、广东信用体系建设的特点
(1)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方面,广州市以政府数据中心为基础,依托广州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初步占有社会保障相关信息、公安人口相关信息、银行信贷信息、个人有不良经营行为或者赖账行为等信息。
(2)打好信用体系建设的技术支撑基础。近年来,广州加快建设宽带城域网,不断改善信息基础设施,目前家庭宽带接入到户数、城镇居民家庭电脑占有量达到发达国家的中等水平,国际互联网用户达153.83万户。 政府网络互联和电子政府政务应用水平居全国领先地位。
(3)初步建立起信用关联业务系统。坚持“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利用已有的网络资源,将当地政府机关和各经济管理部门原先的相互独立的网络互联起来,形成全市统一的电子网平台,并在充分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利用各个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已经建立并运行的业务数据库,实现了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初步建立起信用关联业务系统。
(4)加强社会信用法制建设。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先后制订了《社会信用采集办法》、《社会信用披露管理办法》、《社会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和《社会信用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19个规章和文件,对信息采集、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网络管理、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理,以及对公务员、公民个人的信用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3、北京信用体系建设的特点
(1)黑红名单制。2002年3月,北京企业信用系统(HD315)开始启动,它由身份信息系统、提示信息系统、警示信息系统和良好信息系统组成数百家企业、事业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纳入警示系统。从运行情况来看,警示系统已初步达到预期效果,引起企业高度重视,起到了对违法企业的威慑作用,社会影响力已逐步显现。
(2)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信用制度建设。2001年2月以来,《中关村科技园区信用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制度的暂行办法》、《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信用制度试点暂行办法》、《关于推行中关村企业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等开始实施。中关村科技园区一系列关于企业信用制度的建设工作,大大了提升园区内企业的信用度和总体对外形象。
(3)启动住房贷款个人信用评估报告住房。北京市住房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服务中心的个人信息数据库已包含了全市近300万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10万多笔个人住房贷款信息以及80多万个家庭的住房信息。所开发的北京个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系统,依据四大类个人信用指标,选取了被评分人的数十个变量,进行信用评分,预测被评分人未来的信用程度,作为对其提供贷款服务时的参考依据。在评分的基础上,将个人信用分为从最高的AAA级到最差的C级共7个等级。分数越高,等级越高,信用风险越低,贷款条件越优。
二、信用缺失及其表现
(一)个人信用缺失
个人是经济社会结构中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同时,个人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最基本的环节。由于有了个人信用,才衍生出企业信用和国家信用等一系列复杂的信用形式。但现阶段我国个人信用状况堪忧,破坏信用的行为比比皆是。
1、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度下降。人们之间的信任度不断降低,形成防范多于信任局面。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浅意识地形成了真假难辨,把真的看成假的、把假的看成真的等混乱现象。
2、严重制约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目前在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消费信贷在整个信贷额度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近年来一般为20%到40%,有的高达60%。由于我国个人资信数据的不健全,给银行的消费信贷带来了风险,严重制约了信用消费的发展。
3、虚假文凭满天飞。根据经济学中的供求理论就不难推断出:假文凭供给的上升必然是对假文凭需求急剧增加的结果——因为有很多人愿意买,才有更多的人来出售。虽然现象背后存在着“重文凭,轻能力”等传统人才评估机制的弊端等因素,但仍可以看到个人诚信的堤防在名利面前的垮塌。
4、人力资源流动中信用稀缺。求职诚信度和职业道德,这一点被越来越普遍地列为公司招聘员工时的参考条件。在人才市场中,一些职业道德较差的业务员损害企业利益后立即跳槽,更为严重的是,当一个经理人从一个企业跳槽到另一个企业或被原公司依法解雇时,以兜售原雇主商业机密为主要方式的炒作竟大行其道。
(二)企业信用缺失
企业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银行信用、商业信誉以及个人信用等方面。具体来看,企业信用涉及到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银行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以及企业与消费者、内部职工之间的信用行为。目前,我国企业信用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信用意识淡薄,信用观念扭曲,从总体上来看整个社会的企业信用存在严重问题。
1、相当比例的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金融债务且数额巨大。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致使银行惜贷,银企陷入信用危机。
2、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以各种公司、企业诈骗案件大量增加。有资料表明,在人民法院审理的所有经济纠纷案件中,合同纠纷案占92%,企业间签订的合同能够得以不同程度履行的不到70%,有的地区不到20%。债务纠纷比例过高,严重影响的了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3、企业之间相互拖欠债务现象严重。有的企业把拖欠货款作为一种经营手段、生财之道,也有的企业把拖欠债务当作变相筹措资金的渠道。企业逾期的应收账款占贸易额的比重这一指标在完善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仅仅是0.25%~0.5%,而我国目前超过5%,其水平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10倍到20倍!由于信誉缺乏,不少企业宁愿放弃大量订单和客户,也不肯采取信用结算方式,交易向现金交易、以货易货等原始方式退化,企业间的商业信用极度萎缩。
4、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偷漏税现象比较严重。会计信息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会计信息的质量,关系到社会资源的配置,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体系的公平和效率,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前途和命运。但是目前我国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问题十分严重,一些企业往往会根据不同需要编制多套假账,以应付银行、工商、税务、审计等监察部门的检查。 随着透漏税手段的不断花样翻新,其隐蔽性越来越强,查处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5、企业制假售假问题严重。一些企业急功近利,为追求眼前利益,生产伪劣产品,或者假冒注册商标及各类质量标志、名优标志,侵犯知识产权,以各种非法手段抢占市场,损害消费者权益。
6、中介机构信用缺失。在市场经济中,中介机构往往是信息传递的工具。但在中介机构本身信用缺失的情况下,信息传递机制发生扭曲,导致错误、失实信息畅行无阻。表现在:资本市场一些中介机构为牟取暴利,为不具备资格的企业做假账、出具虚假的资信证明,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劳动力市场上,不少职业介绍所在未经注册的情况下,抓住下岗人员求职心切的心理,发布虚假广告,骗取中介费,给求职者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伤害;在商品市场上,有些调查机构出于本身的经济利益的考虑而公布虚假的调查信息,或以调查名义开展制造、贩卖假冒的名优企业,误导消费者,助长了企业的欺诈行为。
7、金融信用危机。金融信用是社会信用的晴雨表,社会信用的状况首先在金融方面表现出来。在少数地方,由于企业负责人信用意识差,加上基层领导缺乏认识,维护金融债权措施不力甚至袒护、纵容逃废债行为,致使拖欠贷款本息、逃废金融债务的问题十分突出。由于匮乏金融信用,金融企业放贷投资踌躇不前,担保者如履薄冰。恶劣的信用状况减缓了经济发展的速度,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整体质量和效率。
(三)政府信用缺失
我国部分政府部门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职能转换步伐严重滞后,非但没有起到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相反却给经济的发展制造了障碍。一些政府官员工作效率低下,官僚主义作风严重,凭借手中权力,大肆捞取钱财。个别部门无视企业和个人的利益,随意终止行政合同或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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