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银行学

第五章 信 用

第五节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三、信用建设的制约因素

(一)产权模糊

建立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工作必须是明晰产权。只有明确了责任主体,经营管理者才能对资产的保值、增值真正负责,企业信用才有了前提保障。

在我国,产权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产权模糊和私有产权保护不力两个方面。产权模糊的问题主要存在于国有企业和一些“国企化”的乡镇企业之中。比如,国有企业对银行的欠债,国企之间的“三角债”,尽管有些是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而背上包袱,要从历史的角度合理地加以解决。但是从信用的角度看,明明是失信行为却没有人受到惩罚,有的国企尽管拖欠债务,依然可以和别人做生意,国企的领导者也照样领薪水,即使国企因为信用问题而生意做不下去了,也没有人真正感到焦急不安。说到底,没有人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没有人真正为失信行为承担代价。可见,失信的内因在于产权改革还不够彻底,国有资产没有真正的人格代表,对国企的经理人缺乏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成效是显著的,但是产权改革的进程参差不齐,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等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为失信行为提供了生存的土壤。由于实际的所有者缺位,企业经营的效益好坏和经营者(即政府代理人)的个人效益关联甚微,所以,企业的经营者往往只追求权利而不愿承担责任,“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思想严重,追求短期利益不顾长远利益,从而引起种种信用问题,如过分追求在职消费、生产投资积极性差、好大喜功;互相拖欠债务、不履行合同、假破产真逃债、提供虚假财务信息以在股市上圈钱等现象都与产权界定不明晰有直接的联系。

对私营企业来讲,私有产权缺乏有力保护的问题比较突出。由于缺乏有力的保护,产权的不确定性使产权的各项权能就不会全部实现,所有者赚了钱往往不是先考虑如何继续扩大再生产,而是挥霍、买保护伞、应付来自各方面的摊派、索取乃至强占。因此,私营企业往往表现出过分追求短期利益的趋向。而信用的基础却是人们对长期发展的追求,一旦人们对自己长期收益没有准确的预期,信用的基础也就被摧垮了。

市场生成失信代价后,必须通过制度的设计与实践的操作使失信代价真正由责任者承担才。有代价而无代价的承担者、有抽象的代价承担者而无具体的代价承担者,代价的承担只会落入“人人有责,人人无责;人人负责,人人免责”的尴尬境地。就失信行为而言,就算市场惩罚产生了,也降临到失信企业头上,如果没有具体的责任人为这个惩罚真正付出代价,也就是说,市场没有办法找到失信行为的最终承担者,那么这种形式上的惩罚只不过是一种乏力的“软约束”。

抑制失信行为的经济基础在于,欺诈的损失要直接由欺诈者承担,否则必然产生欺诈的败德行为,要使经济责任直接且有力地约束欺诈行为,最根本的在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造。 如果产权制度不发生根本性的调整和变革,如果不能把权力和相应的责任统一起来,那么失信行为将会屡禁不止,根治失信行为也不过是一种良好的愿望而已。

(二)政府行为不规范

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我国政府职能与发达国家有很大差别。我国政府不仅是经济活动的管理者同时也是经济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可以说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国有企业的特权。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从诞生之日起就是地位不平等的。国有企业享受着很多民营企业无法得到的特权,坐享垄断利润;国有商业银行几乎只对国有企业贷款,而且国有企业借贷可以不还,非还不可就搞债转股;效益差的国有企业可以在精心包装后到股市上融资等。国企的这些特权一方面使国企对政府依赖性日渐增强,难以成为真正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现代企业;另一方面,也使非国有企业在市场上面临着不公平竞争,难以通过有效的市场机制使自己迅速发展壮大,最终改造成规范的现代企业。

二是对市场的超经济干预。从理论上讲,政府对市场应该尽量不干预,在有必要干预的时候应该采取经济手段进行间接的干预。我国目前新型的政企关系尚未确立,在很大程度上政府还是依靠计划或准计划手段来干预经济,如过多的政府管制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的政策往往透明度差,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政策的效果不恰当地依赖于相关的政府官员,结果造成政府官员权力的滥用,带来寻租等弊端,最终导致市场信用缺失。

政府对经济的过分干预,会使得企业管理者对企业的生命周期缺乏良好的预期,助长了短期经济行为,假冒伪劣泛滥。不难看出,约束政府行为对信用建设是十分必要的。

(三)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信用缺失产生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消费者和制造商品的企业、病人和医院、政府采购招标与企业竞标、证券市场中散户和机构投资者、企业和银行、政府和国有企业等都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充分和不对称问题。信息经济学认为,在经济运行中的任何一项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就会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在信用活动中广泛存在。由于我们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信用信息系统和以信用信息披露机制为核心的监管系统,各部门之间的信用信息不能共享,所以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必然存在,极易产生信用危机。

信息不对称使得本来很简单的市场交易变得充满不确定性,增加了交易风险,提高了交易成本,直接后果是限制了交易规模,使市场交易几乎倒退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落后的经济形态中去,大大弱化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

(四)信用制度及相关法律不健全

法律是社会道德的最后底线,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社会最基本的行为准则,它应该是规范、完整和无可挑剔的。但目前我国的法律也有信用缺失。

主要表现在:其一,立法质量令人担忧。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几乎涉及各个领域的300多部法律,800多部行政法规,30000多个规章,大致上形成了有法可依的法治格局。但是,由于缺乏经验,立法水平偏低,立法程序也存在急需改进的地方。这些因素导致相当数量的法律条文存在明显的漏洞,缺乏可操作性,法条彼此重复、甚至矛盾,空白领域过多,对国家生活干预的滞后性等等。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亵渎了法律的权威。其二,司法腐败现象的严重更增加了人们对法律的漠视与不信任。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的恶劣事件不断的在全国各地发生。当法律的天平不再以事实为依据、正义为准绳,而金钱和权利左右着司法公正时,法律的意义便不复存在了。其三,“执行难”挑战法律的强制力。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约束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法律具有强制性,而道德则更多地依靠自律。银行向法院起诉的逃废贷款债务的案件,胜诉后却难以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无形中抑制了金融部门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助长了违约失信行为人的气焰。积重难返的“执行难”的问题,一方面把一些企业推向破产,另一方面形成一种恶劣的社会风气,以及因失信而引发的暴力事件。其四,惩罚力度不足,是近些年社会信用秩序难以走向法制轨道的主要原因之一。无论是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制假售假,还是国有企业的恶意欠债逃债,或者是上市公司欺骗公众投资者等行为的打击制裁不到位,力度相当有限,客观上纵容了不讲诚信的企业。

从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来看,法律制度缺失、惩罚力度不足使违约成本远远低于失信的收益。信用缺失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经济活动主体是否选择违约,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其一次违约的预期成本时便会选择违约。还有一点也不容我们忽视的是:违约和背信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和扩散效应。如果守信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益和鼓励,而失信者却得到了不应有的好处甚至是暴利,又没有受到有效的谴责和惩罚,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会扭曲其他企业的努力方向,使企业不是通过各种革新来谋求发展,而是纷纷仿效走背信违约的歧途,最终动摇全社会的信用基础。所以,法律的漏洞和软弱进一步加剧了信用危机。

(五)信用数据的市场开放度低

信用管理行业能否健康迅速地发展,关键在于信用信息和数据能否比较透明,能否通过合法、公开而有效的渠道被征信公司所取得。这些信息和数据的来源包括政府、企业、金融机构、法律机构以及个人等。总体来说,我国企业和个人的资信数据基本上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严重制约了征信业的发展。

首先,信用数据收集比较困难。大部分信用数据集中在银行、工商、海关、法院、税务等政府和业务部门,从目前各部门对征信公司开放数据情况来看,只有工商部门的部分数据向公众开放,而且开放的数据不完整。还有不少企业和部门出于商业机密、自我保护等原因,不知道应该开放何种数据,导致个人和企业的资信报告难以真实、准确、完整地描述被调查对象的资信情况。其次,数据收集成本较高,一些政府部门和业务机构的数据是有偿开放的,收取费用较高,造成了数据收集成本过高,制约了征信市场的发展。最后,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滞后,收集协调征信数据的技术手段落后,导致信息数据储存、更新和分析的速度、质量受到制约,影响了个人和企业征信的快速发展。

(六)观念的偏错和道德的丧失

我国作为伟大的文明古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然而,在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快速经济发展的同时,人们的价值、信用观念受到了经济大潮的冲击,原有的利义观以及传统文化中部分精华,被巨大的物质利益诱惑挤出了交易的舞台,交易行为主体在观念和精神上出现了自我约束的真空地带,从而使交易行为的客观规则,即法律的约束变得苍白无力,交易行为的信用也由此处于涣散的状态。传统伦理道德面临崩溃,新的道德体系尚未随之建立,整个社会信用关系处于一种新旧道德规范发生断层的状态。大多数企业或个人将货币财富看成自身价值的体现,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财富而不择手段。暴利的驱使,使得人们道德沦丧,其行为不再受道德的约束。这是一种畸形的价值观念,是道德标准的严重扭曲。道德水平是市场经济的软环境,如果没有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准则,即使规定了相应的硬件,也很难行得通。

(七)历史和文化根源因素

在我国,信用危机产生的根源还部分地源于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我国传统的经济是重农抑商的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令人十分遗憾地在直到改革开放前的几千年的历史中没有发展起来,当然与之相适应的道德体系也不可能建立起来。与自然经济相适应,传统的人际关系呈现为以自我为中心,以血缘、地缘为半径的波纹式人际交往关系,人们只相信与自己关系亲密的人。关系亲密,信任度就高;关系疏远,人们就不能相互信任。这样的文化传统显然阻碍信用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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