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是一个庞大、复杂、长期、艰巨的工程,需要良好、高效、健康的环境作为其运行的外部条件。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同样,健康的社会环境对于信用体系的建设来说也是必不可少的。道德环境、法律环境、技术环境分别从不同的方面为社会信用体系提供坚实的精神支持、法律保障、技术基础,为其快速成长发展创造优越宽松的外部条件。
(一)良好的道德环境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文化基础
市场经济实质上是信用经济,是道德经济,是法制经济。法律和道德都是约束人的行为的。社会道德约束是法律约束的前提和基础,人们只有具有道德约束的品质修养,才能自觉遵守法律的约束。信用的基础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诚信的理念来维系,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规范来维系。因此,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必须加强信用道德建设,奠定扎实的文化基础。
1.认真贯彻落实以德治国的方针,增强全民信用意识
要整顿、规范社会信用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必须首先从德治入手,加强对公民的信用道德教育,增强全民信用意识。
(1)倡导和弘扬中国传统道德伦理精神
中华民族是具有优秀文化传统和道德伦理精神的民族,恪守信用是中国传统道德中的重要德目。我国传统的信用观是对人的本性、人类道德的价值肯定。《孟子》说“诚者天之道,思诚者人之道”,强调人的本质应该效法天道客观真实的品德。《论语》中所讲“与朋友交,言而有信”、“信则人任焉”,皆说明信是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的精神纽带。传统信用观也培育了中国儒商的优良商业道德。信用历来是中国“良贾”的优良传统,也是儒商在交换关系中普遍奉行的商业伦理。《史记.夏本纪》记载:“左准绳,右规矩”;“声为律,身为度,诚以生”。要求经商的当事人各方共同遵守一定的准则,合理买卖,公平交易。因此,中国传统信用观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我们要继承前人的积极思想成果,让“诚实守信”和“履约践诺”观念深入人心,把信用道德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素和力量,增强全民信用观念。
(2)培育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信用文化观,增强全民信用意识
在信用道德环境建设中,我们不仅要继承传统优秀的道德伦理精神,更要根据变化了的社会条件,培育出以“诚信”为核心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信用文化观。让更多的人认识到,信用不仅是一种美德,更是一种商品;不仅是一种资本,更是一种财富;守信能带来收益,失信则导致制裁。首先,要在全社会进行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把诚实守信作为建设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石。其次,要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契机,使人们认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有建立在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基础上,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使诚实守信真正为大多数人所认同并成为遵循的行为准则,努力形成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健康、和谐、积极向上的思想道德规范,构建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的人文精神支撑。
(3)建立健全以行业自律、新闻监督、群众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监督体系
首先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力量,要进一步发挥其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的功能,教育、监督、约束企业自觉恪守诚实守信的信用原则。其次,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的舆论作用,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宣传社会信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表扬重信用守合约的先进事迹,鞭挞假冒伪劣的欺骗行为和恶意毁约、逃废债务等种种不守信用的卑劣行径,在全社会弘扬“讲信用、守合同” 、“诚实守信光荣、背信弃义可耻”的良好风气。再次,推行有奖举报,发动群众监督,造成强大声势,使失信行为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各地要建立通畅的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奖励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并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依法严惩。
2.建立失信惩罚约束机制
失信惩罚约束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实质就是惩戒失信,激励诚信。就是要在制度和法规上保证失信者必须承担其行为造成的损害责任,使他们不仅要受到舆论的谴责,更要付出经济上的代价,甚至受到刑事上的惩罚,同时,形成一种向诚实守信的企业和消费者倾斜的政策优惠和社会环境以及一种正向的激励机制。
失信惩罚约束机制是道德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依法律观点看,失信行为往往介于道德失范和诈骗犯罪之间。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在大量的合同违约行为中,达到刑事犯罪程度并受到司法处罚的,毕竟只占其中很小比例。大量的违约和其它失信现象是不能够通过刑侦和依靠司法审判形式解决的,而且即使是司法审判,也存在相当比例的执行难问题。这时候就需要失信惩罚约束机制来制约这种违约失信行为——大量处罚额度非常小且不便使用公检法手段处理的经济类违约失信事件。
失信惩罚机制的核心是推行“黑红名单制”。“黑红名单制”,是将企业或个人的失信记录列入“黑名单”,把诚实首信的企业或个人记录记入“红名单”,公布于众,并给予经济、政策处罚或奖赏,起到惩罚或激励的作用。在具体操作上,由相应部门基于事实,只记录失信事件,不做任何分析和评价,做到客观公正。对“红名单”上的长期重合同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政府政策可给予其倾斜,各类授信人也可以考虑给“红名单”上的企业和个人以各种优惠和奖励,降低守信者使用信用工具的成本。
3.开展信用管理专业教育
信用管理专业是一门涉及财务管理、金融学、经济法、信息经济学和特殊技术的应用型交叉学科,技术性和操作性都非常强。目前,市场上的信用管理人才奇缺,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展开,信用管理行业对专业人才的需要将快速增加,开展信用管理专业教育,培养信用管理的专门人才已是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首先是在高等院校设置信用管理专业的大学教育,也可以考虑让拥有MBA学位的学生再攻读一年的信用管理专业课程,在MBA上增加信用管理专业方向,是培养高级信用人才的一个比较好的选择;其次,可以加强信用管理专业的职业培训,包括短期培训、进修、论坛和研讨等各种形式,以适合不同类型人群的需要;再次,通过组织从业人员考试,执照从业。
(二)完善的法律环境是建立信用体系的根本保障
任何社会制度都需要法律来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也不例外。加快信用立法进程,加大执法力度是完善社会信用环境、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的根本保障。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制经济,我们必须依靠法律的力量和制度、政策来约束信用关系各方面的行为,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失信者的成本,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加快立法进程,制订一套完整、系统的规范信用活动的专门法律
我国目前已制订有关信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刑法》等,但至今没有完整系统的规范信用的法律。我国急需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制订一套完整的社会信用管理政策和法规,明确信用主体行为的法律责任,为信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1)修改现行法律。要开展信用管理相关法律的立法工作,首先应该研究现行的法律法规,如果它们与准备建立的信用管理相关法律在内容上存在冲突,则需要对与之冲突的现行法律进行修改。在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及其解释中,有可能影响到信用管理相关法律建立的,主要包括《民法》、《统计法》、《档案法》和《商业银行法》等等。如修改《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统计法》中禁止对取得的数据进行买卖的规定等。
(2)以法律界定信用,增强公民信用法律观念。国家和有关管理部门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从维护经济关系双方正当权益出发,通过法律法规对信用的界定、对信用双方的制约,增强公民的信用法制观念。制定有关国家信用、商业信用、金融信用、个人信用的管理政策和法规,明确信用关系双方确立和解除的原则、条件,信用关系确立后双方应享有的权益和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信用关系破裂后责任方对受损方在经济上应给的补偿和在法律上应受的惩罚措施。从而迫使少数利己者彻底抛弃利用信用工具非法占有他人利益的理念。
(3)制定保护个人隐私的相关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权问题是所有信用管理相关法律中最重要和最敏感的问题之一,因此,建立征信服务的国家都会先建立一部《个人数据保护法》,美国、德国、瑞典、法国等国都制订了类似的法律,而我国对此还没有形成法律上的具体规范。根据我国的实际需要和借鉴外国的经验,我们首先应制订《征信数据采集和保护法》,一方面避免从事消费者信用调查服务的业者侵犯个人隐私权,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信用资料的合理采集、传播、使用。
(4)制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在制订信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时,各地可以借鉴国内外相关做法,结合自己实际情况,既要研究国家法规的“空白”地带,以及相应的发达国家的对应法律,又要关注国家的法规建设进程,避免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冲突。要通过建立地方性信用管理的法规或条例,进一步完善信用管理的制度环境。
2.强化信用执法力度,规范社会信用行为
法律的尊严在于具有威慑力,这主要靠科学地确定执罚力度来保证。当前我国对信用的管理几乎还停留在较低水平,仅靠社会舆论和道德来约束,缺乏对信用的经济制裁、法律约束等强制性的外在约束手段。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教训来看,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尤其需要建立起严格的惩戒机制。加大违规成本与执法力度,使失信者在一定期限内付出惨痛代价,只有当违规成本升至难以接受的时候,才可能有效遏制失信行为的发生。
因此,利用法制,严惩违规者,硬化治理社会信用环境,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人们的信用行为,是建立社会新信用制度的有力保障,也是管理信用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1)在诉讼审判方面,规定受理审结的时限,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胜诉人的权益。(2)贯彻诉方、债权方所在地为主的原则,避免地方保护、人情关系干扰案件审理和审判的弊端。(3)把提高执行率作为考核法院工作的重要指标,使法律真正成为维护信用关系、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追究违约侵权责任的有力武器。(4)行政主管部门与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在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必须及时通报并依法移送公安及其他有关部门,坚决制止瞒案不报、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
(三)先进的技术环境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外部条件
仅有道德支持和法律保障,没有先进的技术环境,社会信用体系不能真正建立起来。征信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转离不开强大的技术支撑,先进的技术环境是其发展必不可少的外部条件。
1.建立与全国接轨的信用信息电子网络平台
(1)加大硬件和软件的开发投入,这是信用信息得以有效运用的物质基础。电子网络平台是信息传播的载体。有了网络,在全国任何地方有不守信记录随时可查到,法律才有处罚的依据,法律才能发挥真正作用,使不守信用者无处可遁。信用体系建设既需要硬件建设,又需要多个征信数据库和多套数学模型的建设。因此,要加大对信用信息电子平台的投入,加强硬件供应商、软件开发商、系统集成商、通信设备供应商和政府、金融机构、征信局的合作,为建设信用体系打下良好的物质基础。
(2)保证网络平台建设的可扩展性、先进性和兼容性。首先,系统的建设充分保护现阶段的投资,采用模式化、分布式的结构,使之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可以灵活适应以后的业务变化和扩充;其次,在数据库设计之初,就要保证硬件设备和软件开发技术的先进性,不仅要适应新技术的发展方向,同时兼顾经济适应性,以保证社会信用体系的长远发展。
2.完善对信用信息的管理
(1)制订信用信息披露制度
要改善市场信用信息环境,必须从完善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做起,消除各种交易当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我国应对征信机构披露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承担的责任以及信用信息保存和披露期限等作出规定,同时保证个人或企业对征信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知情权、更正权和申述权,保证信用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发展。
(2)信息共享管理
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信息的分散性,一家征信局越来越难于提供一家公司全面、准确而有可靠的信用信息,信息共享是未来信用管理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一方面,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由政府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实现银行、税务、工商、社保、海关等部门所掌握的有关企业信用状况的互通和共享;另一方面,在技术上制定统一的数据对接标准,选择统一的网络通讯协议,将不同的数据库通过接口处理,转化为同种类型的数据库,这样不仅可以保证信用信息传送过程的高速、有效、透明、及时,实现信用信息资源的共享,而且有利于统一比较、分析,提高社会整体效率。
3.遵循信用管理的国家统一标准
在我国,信用管理是新兴的行业,在征信产品报告形式、征信数据分类、代码、信用管理咨询、信用管理软件开发和网上征信服务等方面海没有建立统一的国家标准。这些统一标准包括征信数据库检索系统、企业信用评级符号体系、普通版本企业资信调查报告版本、普通版本消费者信用调查报告版本、网络安全、网络保密等。因此,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要具有前瞻性,注意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参考国际标准。
4.强化网络安全和数据保密措施,保障信用市场的正常运行
信用管理本身是一个信息服务产业,其重要功能就是生产信息、汇集信息、传递信息、分析信息,靠信息的润滑而运转,为生产者、投资者、融资者提供决策的依据。因此,保证数据库的内存空间,以及数据的真实准确、快速更新、顺畅传播等一系列维护网络和数据库安全的措施,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要完善数据库和网络系统的安全保护措施。随着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的飞速普及,互联网很可能成为未来信用行业的主要通讯设备,维护网络安全将是必须面临的严重的技术问题。而且,数据库汇集了银行、个人和企业各个方面的信用信息,这些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机密,因此,数据库建设建议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标准产品和主流技术,在系统、网络、应用和数据等各个层面建立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充分利用防火墙技术和密码系统、网管系统,保证中心数据库在一个安全、可靠的网络环境下进行信用信息的采集、储存、加工处理、传输和查询。
其次,确保身份鉴别的准确性。身份鉴别是信用信息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因为没有它,债权人无法确定贷款申请者所用的名字是否就是信息系统登记的名字。目前我国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采用国家制定并全国通用的企事业机构代码、工商个体注册代码、企业行业分类代码以及其他标准的代码,对企业、金融机构和采集的信息实行唯一性判别和标准化分类,能够有效地保证企业身份鉴别。但对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来说,建立一个较完善的系统来鉴别身份是非常艰难的,较好的模式就是身份证号码或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代码。
最后,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我们除了要对市场经济中违法失信行为的监管外,对提供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的监管也是必不可少的。信用信息的公正性、准确性是非常重要的,必须在收集、裁减、融合、更新与查询的过程中加强监管,政策上的严谨性与技术上的精密性相配合,有力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下一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