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银行学

第七章 中央银行

第三节 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在中央银行与政府的关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中央银行与行政之问题要保持协调,又要保持独立,寻找二者结合的均衡点,这就是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的核心内容,即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只是一种相对独立性。

一、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的必要性

第一,避免政治性经济波动产生的可能。西方国家的政府一般都是每隔几年要进行一次大选,执政党政府为了争取选票,争取获胜,往往要采取一些经济措施以有利于政治目的的实现。经济统计资料证明,高工资和高就业会给执政党带来不少选票,而执政党往往又把放松银根作为支持高工资和高就业的主要武器。因此在大选前,中央银行易于受到某种政治压力,使货币政策偏离原定目标。在大选中,政府往往实行松的财政与货币政策,刺激经济增长,以便争取选票,结果导致通货膨胀。继续执政或另一政党上台,一般就面临着通货膨胀,不得不采取紧的财政与货币政策,以便稳定金融与经济。如果中央银行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就可以避免这类政治和经济动荡对货币政策的干扰。

第二,避免财政赤字货币化的需要。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有义务帮助政府平衡财政预算和弥补赤字。但财政活动的客观结果并不一定是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物价稳定。如果财政出现了赤字,中央银行就要无条件去弥补,就谈不上独立的货币政策。但事实上,在凯恩斯主义盛行时期,货币政策常常要服从财政政策的需要。如财政需要在市场上筹款,中央银行就要想办法降低市场利率,减少财政借款的成本,或者直接对政府贷款、透支。这样就形成了财政赤字货币化、赤字与通货膨胀之间的恶性循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是稳定货币,它对财政只能是一般支持,而不是无条件的支持,更不能通过发行货币去弥补财政赤字,因为这样只能助长通货膨胀。因此,中央银行保持相对独立性是很有必要的。

第三,中央银行是负有社会性责任机构,当政府与社会公众利益和银行综合利益发生矛盾时,中央银行需要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来进行协调和选择。

第四,为了适应中央银行特殊业务与地位的需要。中央银行既不是行政部门,也不同于一般的国有化企业,它的业务具有高度技术性,而且它的政策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因此,中央银行的最高层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国内外经济知识、熟练的技术和经验来制定货币政策,调节资金流向。中央银行的主要顾客虽然是政府和外国的中央银行,但它同时还要向其他顾客(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服务,从这些方面看,中央银行也不受政府的完全控制。

第五,为了稳定经济和金融的需要。由于存在政治经济动荡,中央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应具有连贯性,不应受党派的干扰,其地位也应当比较超然。如果中央银行受政府的完全控制,其结果只能更便于政府推行通货膨胀政策,这将使经济更加不稳定。中央银行具有较大独立性,明确其首要任务是稳定物价,健全金融体制,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充分就业,这样,中央银行可以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货币政策,对政府执行通货膨胀政策也可以起到约束作用。中央银行对政府的贷款一般只限于短期贷款,而且贷款金额规定有最高限额。其目的之一就在于限制政府推行通货膨胀政策。中央银行与政府所处的地位有所不同,因而它们在考虑一些经济政策的侧重点方面也不尽相同。就一个国家的总统来说,他比较侧重的是想促进经济增长与解决失业问题,因而政策的重点往往放在推行赤字财政政策以刺激有效需求和增加就业上,结果往往导致通货膨胀。就一国的财政部长来说,他比较关心的是如何能更有效地从市场筹措资金,以维持政府机构的正常运行,因而他关心的是市场利率不但要稳定,而且要偏低,这样才有利于政府发行债券。但是就中央银行来说,它的首要任务在于稳定币值,如果市场银根偏松,已出现了通货膨胀的危险,这时中央银行只应优先考虑如何采取紧缩的措施,以制止通货膨胀,而不应仍维持低利率政策以利于财政筹措资金。

二、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的原则

中央银行保持其相对独立性,必须遵循两条基本的原则:

第一,中央银行货币金融政策的制定及整个业务操作必须以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为基本出发点,不能自行其是,既要考虑自身所承担的任务及责任,但也不能独立于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之外,甚至与国家的宏观经济目标相对立。

第二,中央银行货币金融政策的制定及整个业务操作都必须符合金融活动自身的规律性。也就是说,中央银行的业务操作及货币金融政策的制定,不能完全受制于政府的短期行为,而应遵循金融活动的特有规律,应对政府的短期行为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防止其政策为了特定的政治需要和一些脱离实际的发展计划而牺牲货币政策,使中央的决策也堕入短期化的陷阱,从而影响到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协调发展。在当今世界中,若是丝毫不受政策的监督和制约,不顾货币金融政策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性,为所欲为地完全独立于政府的中央银行,那么它只是一个无政府集团,既不可能在现实中存在,也不可能在一定的经济生活中起到重要的作用;相反,若是对政府百依百顺,俯首贴耳,成为政府附庸的中央银行,这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而只是政府的一个出纳机构,它既不可能担负起所负有的社会责任,也不可能在经济生活中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中央银行完全独立于政府或附庸于政府都不可接受,与政府关系只能是相对独立,即在政府的监督和国家总体经济政策指导下的独立性。

三、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的含义

所谓相对独立性,是指:第一,中央银行要为政府服务,特别是在政府债务的筹集与管理方面给予支持,而不能完全独立于政府不受其约束,也不能凌驾于政府机构之上;第二,中央银行作为具体制定和贯彻执行宏观货币政策及相关措施的机构,要以国家经济发展目标为根本目标,遵从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和货币信用规律,独立地制定和执行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需要,并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特定阶段需求的货币政策措施。这种相对独立性说明了中央银行不完全听命于政府控制的决策过程,能够对政府的超经济行为,例如迎合特定政治需要或实行脱离实际的计划行动等,起到制约作用,以防止国民经济运行受短期行为影响而脱离正常轨道。

中央银行与财政部之间的资金关系,是其与政府之间关系的具体体现,因而也是其相对独立性强弱的重要决定因素。由于政府财政收支往往因季节、突发事件以及政治、外交需要等出现暂时的赤字,即收不抵支,因而需要中央银行以债券发行或短期借款等融资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在正常情况下,例如政府财政出现长期或大量赤字,并以超经济手段直接或间接迫使中央银行予以融资,从而可能导致通货膨胀等灾难性后果,则中央银行从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角度出发,不应屈从于此种要求。然而只有相对独立性较强的中央银行,才能够真正做到这一点。如果一个中央银行在与政府(财政部)的关系不能独立,受到许多牵制,那么在一些重大政策问题,特别是资金透支等问题上不得不妥协的话,也就是说相对独立性较差的话,在政府的压力前就可能“顶不住”,而不得不实行增加货币供应量等不利于国民经济发展长远目标的政策与措施。

四、中央银行相对独立性的内容

任何一个国家,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再强,也不能脱离政府及政治的影响,而只能是相对独立。一般来说,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独立的货币发行制度,以维持货币的稳定。这里包括了三层含义:一是货币发行权必须高度集中于中央银行,必须由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不能搞多头发行,不能由政府或财政来发行,也不能由中央银行和财政及其他部门来共同发行。二是一定时期内,中央银行发行多少货币,什么时间发行,货币的地区分布、面额比例等,应由中央银行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及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自行决定,而不应该受来自政府或其他部门以及党派、个人的干扰,以保证中央银行独立地发行货币,从而保护货币的稳定。三是中央银行不应在政府的干预和影响下搞财政发行,也没有向财政长期无限地提供资金或为财政透支的义务。也就是说,中央银行应按经济的原则独立地发行货币,不能承担财政透支,不能在发行市场上直接购买政府公债,不能给财政长期融通资金,不能代行使其他应由财政行使的职能,以保证货币发行权牢固地掌握在中央银行手中。

第二,独立地制定或执行货币金融政策。这里包括了以下几个内容:一是货币政策的制定权和操作执行权,必须是掌握在中央银行手中,而不是掌握在政府及政府其他部门的手中。当然,中央银行在制定货币政策时,必须体现或考虑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及意图,尽可能地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保持一致性,但是在货币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必须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不受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干预。只要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没有违反国家的总体经济目标和其他的大政方针,政府和其他部门、党派、个人均无权干涉中央银行的政策行动。二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在制定和执行上与政府发行分歧时,政府应充分尊重中央银行在这方面的经验和意见,尽可能地采取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平等讨论问题的方式来解决,以防止由政府对中央银行的行政干预而造成宏观决策的失误。三是在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尽可能给予配合,以便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而不应采用各种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来抵消货币政策的作用。

第三,独立地管理和控制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中央银行应在国家法律的授权和法律的保障下,独立地行使对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管理权、控制权和制裁权。所谓管理权,就是说中央银行有权管理金融市场的交易,有权管理金融机构的建立和撤并,有权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经营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做出一些具体的规定。所谓控制权,就是说中央银行有权把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业务活动置于自己的监督和控制之下,使整个金融活动按货币政策的需要而正常地进行。所谓制裁权,就是指中央银行有权对违反金融法规、抗拒管理的金融活动和金融机构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制裁。此外,中央银行在行使上述权力时,不应受到来自政府或其他部门的干扰。

下一页 返回顶部

Copyright ©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