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步进教学-第七章 企业行为理论(上)
 
第四节 中国企业的定价行为分析

一.中国企业定价制度的历史变迁
(一)、我国价格体制的历史变革
我国企业定价制度的变革可以说是随着宏观经济体制的改变而改变的。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在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1978年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经济体制也逐渐转为市场经济体制。不同的体制形势下,国家对企业行为的宏观管理方式截然不同,企业的定价制度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统一定价制度也逐渐被企业自主定价制度所取代。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体制下,经济的决策权高度集中在中央,中央对经济系统的管理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指令性计划,由国家通过指令性对安排生产与分配等经济活动。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传统的价格制度也体现了高度集中和自上而下的指令性计划管理。并且,由于商品价格是国家统一定价,这使得价格相对固定、不随供求和价值的变化而变化,从而使价格已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即作为价值的货币表现的经济意义,而成了国家计算产品数量和劳动耗费的货币指标。因此,价格不再是资源配置的信号和调节者,不再对生产和交换起调节作用。这种管理体制特定的历史时期为保障人民生活水平,有重点地完成国家重大战略目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价格严重背离价值而积重难返的负面效应,首先表现为,价格管理过分集中,统得过死。国家对经济系统的绝大部分商品都进行直接定价。生产者和经营者基本上没有自主定价的权利。由于幅员辽阔,经济系统规模庞大,国家很难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的实际情况。这就使得国家制定的价格既不反映价值又不反映供求,造成了商品价格的严重扭曲。其次表现是宏观上价格体系不合理。由于价格既不反映价值又不反映供求,这就使得各种价格体系存在不合理。比如,我们曾经非常熟悉的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轻重工业价格剪刀差等等。这造成了资源配置的扭曲。
  1979年在理论上肯定“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生产资料也是商品”的同时,中央政府不能不把通盘调整价格体系提上议事日程。从1979年实行改革开始,我国的价格体制改革基本上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时间从1979年到1984年。这一阶段的基本做法是调放结合,以调为主。政府有目的、有重点地部分调整价格结构的矛盾,也提高了农产品严重偏低的价格水平,并降低了部分工业品价格。同时政府放开部分小商品价格,1982年放开了160种小商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定价,1983年进一步放开了350多种小商品价格。第二个阶段的时间是从1985年到1988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和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对价格体制进行简单的调整价格比价的措施已不能满足改革需要,必需进行深层次的改革。因此,国家按照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进行了“放调结合,以放为主”的价格改革方案。1985年至1988年,国家逐步加大定价权力下放和价格管理权限放开的力度。1986年是价格放开步子较大的一年,国家再次修订了价格分工管理目录,国家管理价格项目大大减少,部分生产资料价格实行了“双轨制”。原拟在1988年价格“闯关”,全面放开价格,因超过了社会承受力,遇到了极大的阻力而搁浅。由于相对整个经济系统来讲,这时期的价格改革力度稍显过大,市场上严重的供不应求使物价犹如脱缰的野马,在摆脱了长期的羁绊后迅疾攀升。并且,由于政府缺乏有效的调控手段,在行政手段退出宏观调控后,一些人钻了空子,他们或利用手中的权力、或利用不正当关系,把实行“双轨制”价格的重要商品,从计划轨转到市场,从中牟取暴利, 出现了“官倒”、囤积商品、倒手转卖、哄抬物价等不正之风日益猖獗。这促使政府的价格改革进入第三阶段。第三个阶段的时期是从1989年到1991年。由于价格放开引起物价的大幅上涨,价格改革遇到了很大的阻力,被迫调整,进行治理整顿。所以,第三阶段的价格改革是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总形势下进行的。这阶段的基本做法是控中求改,巩固成果,完善不足。第四个阶段是从1992年开始的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化改革,建立市场经济价格体制的阶段。这一时期,价格改革的步伐明显加快,价格进一步放开,国家的管理权限也逐步缩小。商品价格以市场形成为主,市场调节价成为价格形成的主体,“建立社会主义市场价格体制”的目标模式被最终明确并居主导地位。同时,政府也积极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物价调控和管理的新模式。在经济快速发展和物价飞速增长的情况下,政府健全和完善宏观调控手段,并使之得到有效实施和配合,取得了经济高速发展和物价总水平得到较好控制的良好结果。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以市场定价为主、国家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形式以及比较健全的宏观管理体制。至1999年,消费品零售价格(含服务价格)放开已达95%以上,农产品收购价除了北方的小麦、南方的水稻等有最低保护价以及国家定购价格外,以前一直管得很紧的粮、棉、油价格已经全部放开。政府定价及政府指导价主要是诸如药品、公用事业服务、公益性服务等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和收费、金块和银块出厂价、供电网络经营等资源稀缺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到2000年,由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只有13种,我国以市场形成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确立,三种价格形式所占的比重见下表。

 

1978 年

2000 年

消费品零售总额

100.0%

100.0%

政府定价

97.0%

3.2%

政府指导价

0.0%

1.0%

经营者定价

3.0%

95.8%

全国农产品收购总额

100.0%

100.0%

政府定价

94.4%

4.7%

政府指导价

0%

2.8%

经营者定价

5.6%

92.5%

全国独立核算的生产资料生产企业销售收入

100.0%

100.0%

政府定价

100.0%

8.4%

政府指导价

0%

4.2%

经营者定价

0%

87.4%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计委价格司公布的数字整理而成)


  政府对市场价格的管理也正逐步转为依法治价。1988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具有准法律性质的文件,但它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产物。1998年5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部价格根本大法。它主要规定了经营者价格行为、政府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调控,以及价格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除了这部根本法以外,各级政府还陆续出台了《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制止价格暴利行为》、《制止价格欺诈行为》、《实行明码标价》等一系列具体法规及实施办法,这些都为维护市场正当的价格行为、反对无序的价格竞争提供了管理的依据。  
  总的来说,20年来,价格体制改革经历以调为主、以放为主、以管为主的三个发展阶段。由于市场定价权体制发生根本性改革,从而派生出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法规的变革和建立。但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目前还处于过渡阶段,因此,我国当前的价格体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二)、当前企业价格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市场竞争程度的不断增强,也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健全,价格放开后,企业在追逐自利的动机刺激下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的价格措施。这使得市场竞争中的企业定价问题出现了一定的混乱局面。就当前来讲,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

1、低价倾销。低价倾销是指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不正当价格行为。企业低价倾销会导致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一是它使价格信号失真,导致社会资源的低效配置,破坏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二是,违反市场经济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准则,侵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三是企业的低价倾销带来了相互之间的恶性竞争,这有可能使企业两败俱伤,影响整个行业的长期发展。所以,国家有关部门应严格查处采取低价倾销的企业。
  目前,我们基本上按照《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来处理类似案例。我国的《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第5条明确规定:“本规定所指低于成本,是指经营者低于其经营商品合理的个别成本”。所以,其是否其低于其经营价格出售是我们判定企业是否低价倾的主要根据。当然,除此之外,我们必须要考虑企业主观上是否存在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排挤竞争对手,而后实行垄断定价,这是低价倾销的另一个条件。另外,判定企业是否采取了低价倾销还要看其是否侵害或损害了国家或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2、价格欺诈。价格欺诈也被人们称为价格欺骗,它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的行为。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中,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很多,有虚假降价、模糊定价等。比如,消费者经常会看到商家打出“跳楼价”、“全市最低价”、“折扣价”等等的招牌,但是其实际价格与原价格没有什么差别,或者没有宣称的幅度那么大,甚至可能还会比原价更高,谋取不法利益。商家的这种定价和经营方式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的经济竞争和经营秩序。
3、垄断高价。垄断高价是指经营者在相关的市场上消除或者限制价格竞争的经济行为,执行垄断高价以获取垄断利益的定价行为。这种垄断高价更明显表现在行业竞争比较激烈的领域。比如,前1998年9月10日国家经贸委下发了《关于部分工业产品实行行业自律价的意见》,1999年8月3日国家计委发布了《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这种定价方式在彩电、冰箱、汽车等行业几次出现,2000年6月9日,中国彩电企业峰会在深圳召开。康佳、TCL、海信、创维、厦华、乐华、金星、熊猫、西湖等9家彩电企业宣布加强行业自律,即依据彩电生产成本制定一个时期该类彩电产品的最低限价,其中21英寸普通平面直角彩电的最低限价是1050元。很明显,这种价格机制都是为了限制价格竞争,或由行业协会或由几家大的企业发起,相关的企业共同执行的价格垄断行为,并且,可以说是企图以政府或协会定价取代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的价格。
  虽然这种定价行为的出现根部分行业激烈的价格战,甚至是低价倾销的行为有着紧密地联系,但是这种“行业自律价”、“价格同盟”等形式的价格行为客观上排斥了企业相互之间的公平竞争的秩序。早在1998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禁止价格卡特尔。

二.现阶段竞争性行业的企业定价行为
(一)过度竞争与价格战
1、竞争性行业愈演愈烈的价格大战。据sohu网站的报道,汽车行业几乎每月都有不同的汽车生产厂商对其产品进行降价。如:一月,红旗明仕降价1.08万元,赛欧各款车型均以送保险、赠装饰等形式优惠6000元,长安羚羊的最高降价达到1.2万元,广州本田新雅阁2.4的价格比老雅阁降了近5万元。二月,上海通用对2002款赛欧车价普遍下调,奇瑞于22日宣布推出风云轿车,降价幅度平均为15%,上海大众的帕萨特2.8升由35.2万元降到33.9万元,1.8T自动挡从29.31万元降到27.9万元。五月,帕萨特2.8V6降到29.9万元,而此车以前的市场指导价为35.2万元,单车优惠超过了5万元,天津一汽对夏利10款车型进行降价,降幅从2000元到5700元不等,上海通用再次调价,幅度从4000元至8000元不等。六月,,天津一汽的威姿、雅酷、夏利2000全系列车型价格最高下调金额达1万多元,神龙公司将富康新自由人价格从原来的9.98万元和11.98万元,正式降为9.28万元和11.38万元,1.6升毕加索降价1万元。而一汽—-大众公司生产的宝来全系列车型在原市场指导价的基础上下调幅度分别为:基本型7500元;舒适型1?2万元;豪华型1?5万元。2003年9月1日,上汽集团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宣布发起“金色风暴”行动,将旗下奇瑞“风云”轿车全线降价,最高降幅达到1.1万元。
  上述列举的汽车行业的降价幅度之大、频率之高正是我国目前许多竞争性行业企业定价行为的一种典型现象、一种普遍现象,也就是人们所熟悉的“价格战”。我国竞争性行业企业进行残酷的“价格战”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开始就逐渐上演,1989年8月9日,四川长虹发起业界首次价格下降。1996年3月26日,长虹再次在全国范围内降价30%,彩电业空前震荡,康佳、TCL等企业跟风,引发了彩电行业的整体降价风暴。1999年和2000年,长虹和康佳又分别引爆彩电价格战。而这种通过大规模的降价竞争方式也逐渐蔓延到竞争性行业的诸多行业,特别是竞争激烈的家电、电信、汽车等行业。格兰仕通过大幅度的降价挤垮了竞争对手,雄踞微波炉行业老大后,继而在空调行业引爆了价格大战。格兰仕集团于2002年2月25日宣布近20款A1系列空调全线降价,平均降幅近30%。。尔后,3月16日,家电零售大鳄国美再祭屠刀,在全国10个地区同时发难,推出其买断包销的10余个空调品牌的50余款产品,大幅降价。而电信行业的竞争也趋白热化,中国电信、中移动、联通公司都祭出了降低资费的大旗,价格战同样在电信行业开展。目前,移动和联通公司推出的包月卡、温馨卡、吉祥卡登都变相地降低通讯自费,以获取等多的消费者。面对这种越演越烈,大有席卷各竞争性行业之势的“价格战”,我们如果认识?如何对待和解决?
2、企业价格战与行业的过度竞争。许多竞争性行业企业都别无选择地采取价格战,其一个直接原因就是他们所面对的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许多行业目前的市场已经超越了良性竞争的界限,实际上处于过度竞争的状态。“过度竞争”的概念贝恩最初在有关著述中提及,但是对过度竞争进行比较深入地研究的是日本学者小宫隆太郎。过度竞争,指在集中度低的产业中,尽管许多企业的利润率很低甚至是赤字状态,但生产要素和企业却不能顺利地从该产业中退出,使低的或负利润率长期持续。在此情形下,产业内竞争程度大于完全竞争下的水平,与此同时产品价格水平低于行业的平均生产成本。
  纵观我国竞争性各行业,我国的大多数产业的进入壁垒太低而退出壁垒太高,由此造成了许多产业企业数目过多、生产严重规模不经济、企业亏损比例居高不下以及整个产业的利润水平长期保持低水平等问题,呈现明显的过度竞争特征。在像我国彩电产业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存在着“过度竞争”问题。1999年,我国彩电产量已经达到4486万台,大大超出当时的市场需求水平。彩电产业目前的结构也很不合理,彩电产业在经历了1996年后数轮激烈的价格战之后,企业数仍然多达87家。目前我国产业的市场集中度仍处于较低的水平。在37个工业产业中,8家最大企业1995年的集中度超过40%的行业只有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和石油加工及冶炼业,集中度在30~40%之间的行业有6个,20~30%之间的4个,10~20%之间的4个,10~20%之间的6个,其余21个行业的集中度均低于10%。而需求的相当萎缩使得近年来大幅度增加的工业生产能力出现了严重的利用率低下和过剩问题。例如,纺织品的生产能力已经高出市场需求的40%,彩电生产能力高出60%,家用电器产业几乎各个品种都出现了生产能力严重闲置的现象。到1995年底,我国钢铁生产能力达到1.69亿吨,生产能力的利用率也只有56.2%;摩托车的生产能力为1489万辆,利用率只有55.4%;洗衣机的生产能力为2183万台,利用率为43.4%;电冰箱的生产能力为1821万台,利用率为50.4%;空调器的生产能力为203万台,利用率为33.5%;棉纺锭的生产能力达到4190万台,而利用率为77.0%。另据国家有关部门1996年对80种主要工业品生产能力的调查分析,利用率在60%以下的就有28种,占35%。
  按照经济学理论,在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状况下,企业可以采取产品差别化等措施来减少市场的竞争程度,特别是产品差别化。如果企业的产品在质量、服务、品牌、渠道、功能等方面存在差别,那么不同企业的产品将吸引不同的消费者,从而获得较稳定的消费者忠诚,此时,企业面临的需求曲线是向上的,其在一定范围内获得市场势力,也就是企业有一定的定价能力,而不是随市场价格的波动而波动。但是,在我国,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产品差别化很低,产品呈现很大的同质性,不同企业之间的产品替代性很强。因此,在市场产能积累过大,市场更多的表现为买方市场的时候,企业通过降价的形式获取竞争优势就成为一个合理的手段。
  当然,长期的“价格战”的存在也有着更深的原因。如果企业的退出障碍比较小,那么,企业在面临激烈竞争,出现亏损情况下,就会选择推出。但是,我国企业却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社会就业压力等原因,企业存在很高的退出障碍。另外,我国国有企业还占很大比重,而国有企业却存在众所周知的软预算约束的问题。软预算约束一方面激发企业扩大投资的积极性,这带来生产过剩的可能;另一方面,软预算约束激发企业参与价格竞争,因为即使亏了,他们也不用承担直接的责任。所以,在这些众多因素下,企业选择降价来应对市场竞争就成了唯一的选择。

(二)“价格战”的利与弊。
  “价格战”是企业面对市场激烈竞争状况下的不得不采取的竞争手段,其有合理性的一面,但是负面影响也很大。其明显的弊端主要有:(1)削弱积累能力,有碍发展后进。价格战是不惜血本以牺牲作为企业经营目标的利润为代价的恶性市场竞争,这种低层次竞争的结果不是“你死我活”,就是“两败俱伤”。为了在价格战中获得胜利,企业的市场销售价格实际低于生产成本价格,这使很多厂家在价格战中难以生存,许多企业两败俱伤,利润减少。而利润减少相应又会减少在技术创新、产品更新以及管理、营销等领域的投入,使得企业发展后劲严重不足。从整个行业来讲,这种没有发展的竞争将使整个行业全面亏损。显然,行业和企业的长期发展受到影响。(2)影响了国家税收收入。由于价格战蚕食了企业的利润空间,使很多企业面临亏损,甚至整个行业亏损。因此,国家税收收入受到影响。(3)消费者利益受到侵犯。从价格来看,企业的价格战使消费者以更低的价格获得了商品。但是,长期以往,企业不可能承受这种亏损的不利状况。企业为了低价销售或采取廉价的等外品,或降低质量和技术标准,企业总是在质量、材料等方面来降低成本,这就是消费者的利益可能受到了侵犯。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价格战”也存在一定的积极效应。由于我国市场的不成熟,原先更多的市场是卖方市场,企业出售的商品价格偏高,降低成本的积极性不高,同时企业规模偏小。因此,企业一定范围的“价格战”可以起到优胜劣汰,促使加强竞争企业的内部管理,增加消费者福利等作用。像彩电行业,长虹的两次降价就提高了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在屡次的价格战后,许多企业和品牌已经推出了市场,目前,长虹、康佳、TCL等三家大的企业就已经占领了市场半壁江山。

(三)“价格战”的治理与行业自律价
  虽然价格战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总体来讲,价格战还是弊大于利。长期的价格战将影响行业和企业的发展。因此,政府应该进行一定的管制。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讲,首先,应加强宏观监管调控,注重行业指导。目前,为确保国内企业有序竞争,减少国际贸易纠纷,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先后颁布了《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这为市场竞争的有序进行创造了条件。同时,应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在解决行业的共性问题,制止无序竞争,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提供有益指导。其次,应该鼓励企业应通过技术创新、品牌战略、产品差异化、市场定位等手段,避免恶性的价格战。
  但是,前阶段,企业和政府为应对价格战实行的行业自律政策和价格同盟策略却有待商榷。为了控制市场上企业的“价格战”,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于1998年11月16日,以计价格[1998]2330号文,发布《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和加强行业价格自律的通知。行业自律是否合法,是否有实效?
  我国《价格法》明确规定:“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我们首先必须明确除了政府定价和指导价外,商品的价格应该由企业来自主制定。但是,哪个企业也有权利来控制市场价格。我国《价格法》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它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从已实施行业自律价的几个行业来看,行业自律价一般都是由行业协会牵头,召集行业中产量靠前的几个大企业召开行业自律会商讨确定的。显然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这种行业自律价不可避免地“损害其它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这是一种维护垄断,抑制竞争的措施。因此,行业自律首先在法律上是否合法值得考虑。
  其次,实现行业自律也未必取得成功。行业自律价是以企业之间关于价格进行合谋为基础的,而关于价格合谋在产业经济学中有极其严格的实施条件。就如本章第三节所论述的,这种卡特尔的组织形式需要一定的自然条件,如企业数目比较少、集中度较高、弹性较小、容易觉察卡特尔成员的行为等等。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企业的削价可能在一定的时间滞后才为其他企业所知道,尤其是如果企业与大批发商签订合同时,由于契约是商业秘密,其他企业不可能知道,企业削价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价格自律就不可能持续。以彩电行业价格联盟为例,参与价格联盟的企业多,销售领域分布广,各自使用的分销渠道不尽相同,很难对行业内成员的降价行为进行有效监督。行业自律行为不仅不合我国的《价格法》,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难以取得有效的成果。

三.中国垄断性行业的定价行为

(一)垄断行业传统的定价行为
  由于行业垄断,企业是市场唯一的产品供应者,因此,企业将按照自己的利润最大化的实现条件来制定垄断性高价。这种定价形式在本章的第一节已经作了理论分析。在没有管制的情况下,企业的这种定价方式将收取较高的价格却只提供较少的商品供应。因此,这个社会和消费者的福利会减少,从而给整个经济系统和消费者带了消极的影响。为了避免企业制定垄断高价带来的负面影响,政府必须对垄断行业的企业定价进行不同方式和不同程度的干预和控制,也就是所谓的价格管制。这里的价格管制,一般是指政府对垄断行业产品,特别是对自然垄断行业的产品的价格形成和运动所进行的干预和控制。政府对垄断性行业的管制主要包括对企业进入和退出的管制、服务和产品质量管制、价格管制等等内容,只是其中尤其以价格管制为核心。由于在西方国家,政府干预经济的程度比较低,因为政府即使对垄断性行业的产品的价格管制也是以间接调控为主。但是,在我国,垄断行业的产品的定价还属于国家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畴,并且大部分产品是国家定价。

(二)、当前垄断行业国家定价制度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国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制度也进行了一定的改革。到目前为止,国家对垄断行业的商品价格的改革主要进行了以下三个方面的改革和调整:一是对长期偏低的垄断经营商品大幅度提高价格,逐步理顺比价关系。电力价格、铁路货运价格、邮政资费的提高,均大幅上涨。二是对部分地方性特点较强的垄断经营商品下放了价格管理权限。目前,居民用电价格实行国家和省二级管理。市话资费已经下放到各省,煤气、自来水、城市公交的定价权下放到所在城市。三是对部分垄断经营商品实行了国家指导价格形式。这主要体现在电信行业。国家计委和邮电部确定相关资费的中准价和浮动范围,由省物价局和邮电管理局具体定价。但是,这些改革并没有对该类商品的定价制度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价格管理体制基本上还沿用着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原先计划经济时期产生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同时又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出现了新的价格矛盾和问题。根据相关研究,我国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体制存在如下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

1、价格水平问题。
   改革以来,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来,国家垄断经营产品的价格经过多次调整(提高),价格水平已经有了大幅度的上涨。1998年与1978年相比,售电价格:由每千瓦时0.0658元涨到0.339元(全国平均价,不含电力建设基金),上涨4.15倍。铁路运价:货运按吨公里收取的费用由0.0144元提高到0.0755元(含铁路建设基金),上涨4.24倍,如果再加上杂费分摊约每公里0.06元,货主实际支付的运费约为每吨公里0.12元多,则上涨7.33倍。邮政资费:国内信函由0.08元/件上升到1999年的0.60元/件(本地)和0.80元/件(外埠),相当于1978年的10倍。煤气价格由每立方米0.05~0.10元涨到0.70~1.20元,上涨10倍多;自来水价格由每吨0.17元左右涨到0.90元左右,上涨约11倍;公交票价由0.05元左右涨到0.50元以上,上涨9倍多。这些商品价格的上涨幅度均大大超过均大大高于同期工业品价格总水平上升254%

2、价格结构问题。
  这个问题的主要现象是同一产品同一市场实行不同的价格,着从而影响了价格反映成本、供求,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和配置的发挥。如电价就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水电与火电之间的价格矛盾较大。目前同一电网或同一地区的上网电价相差悬殊,水电的上网电价明显低于火电。二是新老电价水平相差悬殊。所谓新电价是指改革以来各类社会集资建设的新增电力的新定电价,主要适用于统一上网的指导电价;所谓老电价是指改革以前中央财政拨款建设的存量电力的原定电价,主要适用于计划分配的指令性电量。由于新电新价执行多种电价,而多种电价旨在满足还本付息,因此新电新价起点较高,投资回报有所保证。而老电老价则延续执行中央定价,对正常的调整控制较严,导致老电老价水平滞后。

3、价格形成方面的问题。
这个问题主要体现在:
(1)价格形成主体方面问题。
  由于国家垄断经营产品的生产和消费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这些产品的价格由国家(政府)直接制定或批准。国家在制定这些产品的价格时主要参考该商品的生产成本,目的希望达到较低的价格而不至于使生产企业发生亏损。但是,实际情况是,价格的制定主体——政府却往往对企业的生产情况很少有详细和准确地了解。这就是为生产企业从部门、行业的本位利益出发向国家提出过分或不合理的要求,甚至采取多报成本支出的办法,来达到提高价格的目的创造了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所谓国家定价过程,往往演变成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相应企业的签字批准制度。
(2)价格形成机制中缺乏成本约束。
  由于国家垄断经营产品价格的制定或调整一般都是根据企业的申报审批而成,企业则是在产品成本增加后为不减少利润而要求对价格进行调整(提高),但价格主管部门或审批部门又无法准确地审核其成本的真实性,一般都是企业报多少是多少,同时考虑对国家财政、消费者的影响情况实施相应的批准。这种审批制定的结果,往往是价格随着成本的增加而提高,而成本的增加又缺乏相应的约束,企业缺乏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的积极性。以致形成这样一种恶性循环:成本提高导致企业亏损而涨价——亏损———再涨价。
4、价格管理体制问题。
  现行价格管理体制对价格的管理缺乏规范的标准和方法。这主要表现为对价格的审定基本上以企业上报的成本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的调价方案为依据,没有和学的法定的成本测定的依据,也没有明确的量化的效率提高标准和要求。由于价格管理部门并不是及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就会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从而在主管部门与企业讨价还价时难以做到科学合乎实际准确地审定价格,因此,政府的定价方案有可能发生失误。加上缺乏一个对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体系,也就无法抑制价格管理部门滥用权力,政府主管官员在自利动机刺激下有寻租可能。这就使得政府可能与企业和某共同分享垄断利润,损害消费者和社会利益的可能。这就出现了管制俘虏的问题,从而使国家定价制度失效。

(三)、垄断行业定价制度的改革和价格决策听证制度
1、国家垄断经营产品价格改革的根本性问题和目的。垄断行业由于行业资源条件、国家政策保护等原因一直是我国改革比较滞后的一个领域。这些行业还留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特点和弊病,如规模庞大、人员冗员、效率低下、活力低下等等。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必须对垄断行业进行改革和调整,以促进垄断行业的良性发展。因此,垄断行业的各项制度已经成为了国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我们关注的价格体制改革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内容。面对垄断行业的发展和改革,其价格体制如何改革、如何进行,这是一个战略性的问题。我们的价格体制改革不能是就价格改革而价格改革,必须结合这些行业总体发展和改革的目标。因此,我们认为,垄断行业的价格体制改革必须以提高行业经营效率为根本目的,在这个目标下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体制,使价格能够起到合理配置资源,满足社会需求的作用。
2、国家垄断经营产品价格改革的内容和措施。既然我们价格改革的目的应该是在本着行业内企业提高效率的基本目标下重建价格管理体制。那么,我们在重塑价格形成机制过程中,必须注重市场竞争的作用,把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即市场的竞争机制,移入垄断经营行业产品价格的形成过程。
(1)改革价格形成机制
  随着理论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客观发展,对垄断行业的竞争性问题我们应该有新的认识。从实际情况看,那些属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或产品,在其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中也并非不可分割,换句话说,并非在整个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具有自然垄断性。例如,电力的生产经营过程就可以分成发电、输电和售电等环节;铁路运输中,又可分为客、货运输与路网的铺设、维护等,其他垄断行业如通信、燃气供应、城市供水、供热、公共交通等也可以做出大致的划分。在这个过程中,其中网络的生产经营这个环节如电力行业的电网、电信行业的通讯网、铁路运输的路轨、城市供水、供气的管道等均具有自然的垄断性,因而对这些网络的生产经营进行垄断可以提高规模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及其他形式的浪费。而其他在网络运行的产品的生产经营则不一定就具有自然垄断性,例如,无论是城市用水、燃气的生产供应,还是用电的供应,在一个城市或在一个区域内,大都是由多家生产的。这就说明,在自然垄断行业中,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网络以外的环节,并不具有自然垄断性,完全可以将网络的生产者和网络的使用者分开,放开网络使用者的生产经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其不合理的垄断行为。
  因此,我们首先应该对所谓的垄断或自然垄断行业进行重新认识和改造。我们可以通过对现有这些行业内企业的部门和业务进行重新界定和划分。把真正的自然垄断业务和非自然垄断业务相分离。允许各种性质的企业进入经营非自然垄断性质的业务。从而实现垄断性产业经形成新的竞争机制。这将从根本上改变该类商品的价格形成机制。

(2)规范价格构成,建立成本约束机制。
   引入竞争机制,改变价格的形成机制这是我们的首选。但是,还是有部分商品不能采取市场价格定价,还应该由政府来定价和制定指导价格。我们应该加加强成本约束,规范价格的构成,努力做到使价格合理。为此,第一,完善垄断经营产品价格中的成本构成,推行制定价格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改变目前存在的成本不实或成本不足的问题以及按个别成本定价的不合理做法。第二,建立规范的工资增长和约束机制。第三,确立合理的报酬标准。第四,取消各种价外加价或收费制度。第五,加强成本调查,在条件成熟时实行行业社会平均成本公布制度,以便接受社会监督。

(3)理顺价格关系。
  我国国家垄断经营的商品的价格除了正常的价格外,价外加价问题比较突出。如,电力建设基金、铁路建设基金等。这种传统的价格体制也曾为国家筹措资金等目的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这种做法也存在不少问题,导致各种矛盾的产生。因而有必要取消基金,将各项基金或收费并入价格之中,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价格形成机制和企业发展的自我积累机制。

(4)重塑价格管制监督机制。
  各发达国家均很重视对价格管制者的制约,它们的制约主要依赖立法、司法、行政、民间组织以及公正会制度。我国为重塑价格管制监督机制应重点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①建立和健全相应的法律。我国应在《价格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相应的行业和部门法规,以规范垄断性行业的价格制定、实施的情况。②进一步建立和加强消费者协会之类的消费者自保组织机构的作用,使消费者参与价格制度的监督工作。③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制度。企业、政府、消费者彼此之间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政府应加强有关方面信息的公开,使更多地参与人能够掌握并利用这些信息来监督企业、政府的定价制度。④普及和规范公证会制度。对企业的提价要求,管制部门有责任召集公证会,听取消费者的质询。1998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首次确定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所谓价格听证会制度,是指制定属于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邀请消费者、经营者和社会有关方面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的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公用事业产品价格的审定采用传统的“企业报批—政府审定—批准执行”的定价方式。这种“一对一”封闭式的定价方式,在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它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在加强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沟通与联系,促使经营者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增强了消费者对价格调整的心理承受能力,提高了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公正性、民主性,促进了物价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都有着较深远的影响。但是,从前一阶段实施价格听证会制度的实践来看,价格听证会制度还有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听证会的规范性、公正性、科学性、实效性等方面的工作,使价格听证制度能真正的发挥相应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