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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场上可以得到交易上的道德保障。这一解释的长处在于揭示了诚信原则的道德内核,说明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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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原则的道德原始形态。但他把道德与法律混为一谈,没认识到“其披上法律外衣而演化为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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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原则时,即将成为一种具强制性的法律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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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般恶意抗辨说。肖尔梅叶认为诚信原则与罗马法中一般的恶意抗辨为一个意思。这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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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揭示了诚信原则的起源,但二者已有很大的不同。一般恶意抗辨是因欺诈等事由而法律赋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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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当事人的权利,是否行使全赖当事人自由选择;而作为现代民法基础的诚信原则,因其具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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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强制力,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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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利益衡量说。希赖德对诚信原则的分析从利益关系上着笔,他认为诚信原则的作用是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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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利益达到平衡,即公正地实现双方利益,以达到利益的调和。该说从利益角度出发,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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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了诚信原则的实质内容,但作为由权利本位转向社会本位现代民法的标志,希赖德对诚信原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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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显然是不全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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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合说。我国学者梁慧星将道德基础说与利益平衡说结合起来,认为“唯在市场经济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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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下,方才发生交易双方利益冲突及双方与社会一般公共利益冲突的问题,诚信原则,旨在谋求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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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的公平,而所谓公平亦即市场交易中的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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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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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罗马法中引入具有浓厚的道德色彩的诚信原则以来,诚信原则已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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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接受。诚信原则已成为整个民商法中的一个重要基本原则,甚至被许多学者尊为“帝王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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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由于诚信原则体现了伦理道德的观念或正义的现实要求,从而使诚信原则在适用中能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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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作用。具体来说,诚信原则具有以下几种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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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也就是说,确定诚实守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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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促行为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只要当事人遵循诚信要求,法律就应当充分保护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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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使其正当的期待不被辜负。具体表现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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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态。只要当事人主观上是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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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即使因过失未能如实陈述事实真相,通常也不认为违反诚信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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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中,不得欺骗他人,损人利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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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诚信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以 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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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调节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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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诚信原则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并增进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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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诚信原则有解释法律和合同(法律行为)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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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补充法律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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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有修订现行法的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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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能否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正现行法的规定,学说上有不同的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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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否定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仅有法律漏洞补充的功能,没有修正制定法的功能,即不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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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诚实信用原则排除现行法规定的适用。其理由如下: (1) 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2) 防止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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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诚实信用原则,借诚实信用原则之名而任意解释法律,违反依法裁判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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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肯定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有法律漏洞补充的功能,而且还有修正现行法规定的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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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我国学者大多赞同此意见,认为在现行法虽有具体规定,而适用该具体规定所获结果违反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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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时,法院可以不适用该具体规定而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但在此种情形,应报经最高人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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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