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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权利滥用之禁止
 
案例:初三学生张某的父母于二OO一年十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张某随母亲生活,父母
  未在离婚调解书中载明父亲探望女儿的时间及次数。张某系初三学生,正面临毕业考试,学习非
  常紧张,而其父在其学习、生活期间经常毫无理由地对其进行骚扰,致使张某无法忍受,张母根
  据新《婚姻法》的规定诉至法院,要求中止张父对张某的探望权。庭审过程中,张某到庭作证其
  父的行为不是出于真正的关心,且已严重影响其学习和生活,并明确表示在初中毕业前不想再见
  到其父。问:此案应如何处理?是否应中止张父的探望权?
  答案:法院应当暂时中止张某父亲的探望权 ,待其消极影响消除后,再行恢复。
 
评析:1、我国1980年《婚姻法》早有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
  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我国新《婚姻法》更有明确
  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虽然张某
  的父母在离婚时虽未对张父探望张某的时间、地点、次数形成约定,但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张某
  的父亲当然地享有探望张某的权利,张母也有协助探望的义务,而无需用书面形式约定,这是法
  律直接赋予的权利,是固有的。
 
2、虽然法律规定张父具有探望权,但这种权利在某些条件下需受到限制,这便是禁止权利
  滥用原则的体现。禁止权利滥用之立法目的在于对民事权利予以一定限制,通过对权利滥用的禁
  止或制裁以保护社会公益或他人利益,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
  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是禁止权利滥用原
  则的原则性表现,我国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
  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这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具体表现,故张父的探望
  权应当受到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约束。
 
3、在本案中,应当暂时中止张父的探望权。张父的权利是否需要受到约束,衡量标准为张
  父的探望是否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对此法院具有自由裁量权。本案的张某已满十六岁,接近于
  法律规定的成年人年龄,完全有能力作出判断,故本案中张某的意见应起决定作用。现张某认为
  其父的行为已严重影响其学习和生活,并表示一段时间内不愿见到其父,故法院应当暂时中止其
  父的探望权,待影响事由消失后再行恢复。
  一、权利滥用的意义: 
 
权利的滥用,指权利人行使权利,违反法律赋予权利的本质(权利的社会性),因而法律不
  承认其为行使权利的行为。
  二、权利滥用的要件
    权利滥用的要件:如何认定民事主体是否滥用其权利?其标准大致有两种:
    其一,主观标准,即行使权利时有故意滥用权利的恶意的,才视为权利滥用。
    其二,客观标准,即行使权利时侵害了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才构成权利滥用。
    从实务上看,构成滥用权利的行为应有如下几个要件:
 
(一)须有权利的存在。滥用权利首先要有权利的存在,并且构成滥用权利的行为须属于权
  利行使或与权利行使有关的行为。如果不存在权利的享有而实施某种行为,并造成对他人和社会
  的损害后果,则应属于侵权行为,与权利滥用无关。
 
(二)须行使权利损害他人或社会利益。享有权利的行为人依法行使权利,并未损害他人或
  社会利益,则属于权利的正当行使,应受法律的保护,当然不构成权利滥用。权利滥用须结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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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