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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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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和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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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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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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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本只是作为一种道德存在于民事习惯中,从开初的民事习惯演变为现代民法基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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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诚实信用经过了从民法的补充规定到仅调整债权法律关系到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过程。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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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程也是人类法学不断发展的结果。从历史阶段来说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经历了罗马法,近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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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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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罗马法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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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从商业习惯向法律规范的移植始于罗马法。在罗马繁荣的时代,商品经济充分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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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商品交换关系种类繁多,立法者无法对每一种商品交换关系都详尽的加以规定。而且他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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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无论多么周密的法律条款和合同,如果当事人心存恶意,总能找到规避之法。这就显露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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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罗马法追求法律的绝对确定而否定司法活动能动性的弊端。为解决这一问题,罗马法中萌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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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诚信契约要求债务人承担善意诚实的义务,而诚信诉讼则不仅可以根据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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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还可依据当事人是否尽善良之注意的义务确定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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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的责任。尽管罗马法中诚实信用的作用被限制在债权法领域内,但已具备现代民法中诚实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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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原则的两个基本内容——“诚信要求”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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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近代民法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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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近代法典编纂中一贯采取了绝对严格的规则主义立法方式,否定法官的主观能动性。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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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对法律规范详尽、安定的过分追求,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完全剥夺,这就大大的限制了诚实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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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原则功能的发挥。没有法官的自由裁量,诚实信用原则仅能对债权法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具有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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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意义,失去了作为强制性法规的功能。尽管如此,诚实信用原则毕竟是法律公正公平的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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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不能不尊重诚实信用原则所包含的价值取向。所以这一时期的成文法大都明文规定了诚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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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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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代民法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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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社会经济飞速发展,新的经济关系不断产生。缺乏弹性的各国民事法律越来越难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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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经济的飞速变化。经济基础的发展推动了法律的变革,于是立法开始采取严格规则和自由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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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相结合的新方式。1907年,瑞士民法典在第2条中作出了如下规定:“任何人都必须诚实,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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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条规定第一次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加以确定。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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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大陆法系诸国纷纷效仿,从而使诚实信用原则走到了民法的权力之巅。诚实信用原则完成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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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德规范到君临民商法全法域的“帝王条款”的转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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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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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诚信原则本质的学说: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有多种表述,大致思想基本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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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理想说。德国学者施塔姆勒从自然法的角度出发,认为法律的标准应当是社会的理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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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爱人如己的人类最高理想,行为符合这种理想即符合诚信原则,这种理想处于最高法律或契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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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诚信原则便是这种最高理想的体现。如法律或契约与之不合,就应排除而适用诚信原则。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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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可以看出,施塔姆勒不过把诚信原则看作自然法的代名词,被称为实在法的“守门警犬”,时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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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并检验着实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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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道德基础说。邓伯格以道德的眼光看待诚信原则。他认为诚信原则的作用在于使人们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