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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私力救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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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力救济,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者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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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私人力量,实现权利,解决纠纷,包括强制和交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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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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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对于加害人的自由加以拘束,或对其财产实施押收、毁损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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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助行为的要件:一般认为,自助行为应符合如下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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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必须有现实完满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不是已超过诉讼时效,它可以在诉讼上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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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权。对附有条件或期限的请求权,只要代表了一定财产价值,也得为自助行为。自助行为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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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能保护他人的权利。自助行为并非法律行为,所以只需要意思能力,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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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行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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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为自助行为系为必需。须时间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援助,而且,如不在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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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采取自助行为(即时处理),则请求权有无法行使或其行使显有困难。错误的自助,即误认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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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条件,无论是否有过失,仍应对他方负损害赔偿责任。在宋修林诉王珂海上养殖损害赔偿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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纷案中,被告对湖岛湾4号海区拥有承包经营权,原告在此设养殖筏架构成侵权,但青岛海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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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认为,被告自行割掉原告养殖筏架以排除妨害不符合自助条件。因为被告2000年4月1日获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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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权,至8月2日才自行采取措施,“完全不构成情势紧迫,被告完全有充裕时间通过法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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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家(法院)请求以公力排除原告之妨害”;且“被告自行采取的手段也明显不当,其完全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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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拆除原告的养殖筏架边将有关物资捞上来并交还原告,但其却是割断原告养殖筏架后任其自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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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底以致发生毁损”。但在确定赔偿责任时法院实际上并未过于支持原告,认为“原告依法应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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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赔偿的仅为其筏架所用物资本身所受到的合理损失6028.8元”,不包括所谓恢复生产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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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讼请求为83580元,庭审中主张经济损失为2176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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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为人在必要范围内进行自助。自助行为需要有一定的限度,通说以客观标准为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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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度限制。自助不得逾越防止危险的必要程度。如债务人抗拒自助行为时,权利人还可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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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排除的必要手段。某消费者与被告店员发生争吵,消费者用手杖打店员,店员向消费者扔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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璃打伤原告手腕,法院认为,被告行为是否合理由其承担证明责任,他本可躲开,故其行为超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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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限度,不构成自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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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手段限制。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29条规定有扣押、毁灭或损坏财产的方式;扣留有逃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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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的债务人的方式;制止债务人对有容忍的行为进行抵抗的方式。我国台湾“民法”第5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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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有对债务人之自由于以拘束和对债务人之财产施以押收或毁损两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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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时间限制。事后应及时请求公力处理。超出上述必要范围,则称“过当之自助行为”,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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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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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不得滥用自助,否则以权利滥用对待,例如,债权人为阻止债务人逃走而破坏道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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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梁,则违反了公共利益,不能免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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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助行为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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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1年3月5日,家住临沂的王某与江苏的客户张某签订了价值5万元的买卖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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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张某当时付现金3万元,余款未付。期间王某曾多次向张某催款,张某以无款为由推托。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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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张某当时付现金3万元,余款未付。期间王某曾多次向张某催款,张某以无款为由推托。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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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张某当时付现金3万元,余款未付。期间王某曾多次向张某催款,张某以无款为由推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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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1月5日,王某去张某所在地索要欠款,张某仍称没有现金,让改日再来。并拉开其公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