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紧急避险。 |
|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紧急危险将造成的 |
|
更大损害,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造成他人较小损害的紧急措施。 |
|
紧急避险具体构成要件如下: |
|
1、须有急迫危险的存在。依事实情况如果有产生损害结果的可能性,即为有危险的存在。 |
|
危险已发生而尚未终了,即现实危险,为“急迫”。 |
|
2、须为避免自己和他人的紧迫危险。紧急避险保全的法益,属于自己还是他人在所不问。 |
|
3、须为避免危险的必要行为。(1) 具有避险的意思。紧急避险需要有避险的意思或知道处 |
|
于紧急避险的情境,否则不得为之。紧急避险并非法律行为,故只需有意思能力即可,勿需有行 |
|
为能力。 |
|
(2)须为避险所必要。学理通说认为应依“客观的注意”判断,而不能依行为人主观标准判 |
|
断。因此,如果有逃避的机会,原则上不得进行紧急避险。 |
|
(3)须为适度的行为。紧急避险是针对某种并非被视为非法行为的危险而实施的,对其作适 |
|
度的限制,是有一定道理的。通行以“利益衡量”为原则,将紧急避险行为与损害的危险作利益 |
|
衡量,避险行为所生损害,不能超过危险所能致的损害程度。一般观念上,生命法益最高,其次 |
|
人格中的身体,但也有认为无关紧要的人身伤害的危险不能阻却摧毁他人名贵物品的责任的。以 |
|
物对物从事利益衡量时,应以价值为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