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第十章--第四节--私力救济
 
 
  包让王某看。王某考虑来回路途及费用支出,非常生气,趁张某不注意,将其包内的3万元欠条
  抢走。王某回家后,打电话给张某,让其拿钱赎欠条。张某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公安机
  关将王某拘留,后移送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问:对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答案: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私力救济行为。
 
评析: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王某与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因合同而引
  起的债权债务关系。王某抢走张某的欠条,其主观目的是为了让张某自动履行债务而产生精神上
  的压力,是实现债的一种自力救助行为,并没有给张某造成现实损失。只不过方式上过激,且没
  有及时向法院申请援助。张某即使不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王某返还欠条,或通过法律途径行使
  返还请求权。第一种意见的错误之处在于忽视了王某与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本质、纠纷的起因
  及王某的主观目的。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张某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张某不归
  还欠款,王某将其欠条非法占有,以此要求张某偿还欠款,其行为是一种不合法的私力救济行
  为,但并不触犯刑法关于抢夺罪的的规定,王某与张某之间的纠纷为民事纠纷,王某的行为不构
  成的抢夺罪。
  二、自卫行为
 
自卫行为,是指自己或他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或紧急危险时,所实施的防卫和
  避险行为。
 
(一)正当防卫。各国均承认正当防卫。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
  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
  责任”,也承认了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完全是个人式的,也可以是有组织的,如营业性保安服务
  公司的行为。“根据学理解释,正当防卫是为避免自己或他人受到现时不法的侵害,而进行防卫
  所为的必要行为。”具体而言,正当防卫构成要件如下:
 
1、须有侵害的存在。侵害,指对某种即存的状态进行积极的干涉,具体说,是以对人的权
  利或其他法益进行侵犯为特点而变更其现有之状态的行为。
 
2、须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侵害是针对正当防卫人还是第三人并不重要。所有法律保障的权
  利(包括其他法益)都可为防卫对象,不问自己还是他人的权利,一受侵害,任何人都可进行防
  卫。
 
3、侵害须为不法。所谓“不法”,指受侵害人并无义务容忍某侵害而该侵害发生。如侵害
  有违法阻却事由,则受侵害人有容忍的义务,不称为不法,。例如依法执行公务的职务行为,因
  其具有违法阻却性,便不得正当防卫。违法阻却行为,包括执行公务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
  险、自助行为、受害人自己同意之行为等。须注意,“不法”并不以侵害人有无归责事由为判
  断,而是以从受害人角度观察其有无容忍义务为判断。因此对侵权行为固然可以防卫,对于无义
  务容忍的其他不可归责于加害人的侵害,也可以防卫,如精神病人的加害,构成“不法”侵害时
  也可对之加以防卫。
 
4、为现时的侵害。现时的侵害,指侵害须已着手或正在持续而尚未完毕。
 
5、防卫须为必要的 。防卫行为限于抵抗行为。作为防卫行为,有以下要求:(1)有防卫
  意思。行为人在行为时没有防卫意思或不知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况时,其行为不能成立防卫。正当
  防卫并非法律行为,故只需有意思能力即可,勿需有行为能力。(2)防卫行为须限有必要的范
  围。(3)防卫仅能对侵害人为之。如防卫人侵犯侵害人之外的人的法益,则非正当防卫,而可
  能构成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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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