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第十章--第三节--权利滥用之禁止
 
 
  损及他人利益,有碍社会正义。如房屋所有人在其门前堆放污物而损及邻人,土地使用人为使用
  其土地堵塞道路、自然流水而侵害他人利益。
 
(三)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在这里,衡量过错的标准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
  务。一般法律都规定,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界限,如果行为人行使权利超越了法
  律的界限,则构成过错。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过失,只要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行使权利,
  都构成权利滥用。
  四、权利滥用禁之原则的功能
    (一)判定侵权行为的功能。
    (二)权利范围明确化的功能。
    (三)权利范围缩小化的功能。
    (四)强制调解的功能。
  五、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诚信原则为禁止权利滥用的法源,判断行使权利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应以是否
  违反诚实信用为准。
 
另一种学说认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为独立的民法原则,具有独特的评价标准和体系,并非为
  诚信原则适用的效果。诚信原则只是权利行使的方式,至于违反此项原则将如何处置,则应根据不
  同场合,借助于包括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内的各项法律原则加以适当解决。
  六、权利滥用的效果
 
权利滥用行为在实践中相当广泛,而且也较为复杂,既有绝对权之滥用,也有相对权之滥
  用,并有财产权之滥用,也有非财产权之滥用。同为一种行为,在此时为滥用,在彼时则为正当
  行使权利。因此,权利滥用行为在法律上产生何种后果,不能一概而论,应视具体案情来定。
 
1、行为无效。权利之行使,若属于法律行为时,则该行为无效。如出卖人对于其出卖物品
  的瑕疵愿意为其除去,而买受人仍然坚持解除契约,这种解约行为应无效。又如,双务契约当事
  人一方,以相对人细小债务之不履行为理由拒绝自己债务之履行,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滥用,
  应无效。
 
2、停止滥用。权利人之滥用行为,如果仍处于继续状态,相对人有权请求停止滥用或要求
  消除危险、排除妨碍。如楼上住户每晚举行舞会,严重影响楼下住户休息;又如,甲于自己院内
  邻近乙的厨房后窗搭一露天厕所。这些侵害行为,相对人均有权请求停止滥用或排除妨碍。
 
3、损害赔偿。权利滥用致他人受损时,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滥用人承担这一责任应
  具备的要件有四;第一,须有正当权利存在或与权利之行使有关;第二,须权利人有积极的或消
  极的行为,即享有该权利的人必须有积极的或消极的行使权利的行为;第三,须其行为有堪称为
  滥用之违法性,即该行为超越了权利的正当行使界限或违背了权利之本旨;第四,须有给他人或
  社会造成的损害后果,这种损害不限于财产上的损害,精神损害也应包括在内。这四个要件,须
  同时具备方可承担赔偿责任。如,某煤矿在其采掘范围内挖煤,致使附近水位下降,村民饮水断
  绝,该煤矿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限制权利。对于那些可行使权利而不及时行使者,得限制其权利。如根据我国专利法第
  既条的规定,专利权人在三年内无正当理由不行使其专利权,专利局可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
  的申请,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之所以应有如此之效果,乃在于保证社会财富得以正常而
  充分的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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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