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第十章--第三节--权利滥用之禁止
5、剥夺权利。一般情况下,滥用权利并不因之而丧失权利本身。这是原则,但也有例外。
一些与社会利益有密切关系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可行使但无正当理由而不行使者,可剥夺其权
利。《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21条规定:“已征用两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
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该条规定
即是剥夺滥用土地使用权者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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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