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第八章--第二节--诉讼时效
 
 
 
王某出国后,于1994年9月13日回国,此间近2年,王某虽然与李某有过通信,但从未提出要
  债一事。1994年10月10日,王某因事要用款,找到李某,李某表示:本月底之前还清。李某还主
  动就此事再出具一份字据。1994年10月25日,王某再次找到李某,李某却说,他已向律师咨询,
  这种债务已超过2年,根本不用再还了。王某当即表示不同意。10月29日,王某起诉到法院。
  问:李某应否偿还债务?
  答案:李某应偿还债务
 
本案中,李某认为债务己超过2年,可以不还。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
  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
  般在2年之后,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不能胜诉。这里,时效届满的后果是使权利人丧失
  胜诉权,权利人的实体民事权利并未发生消灭,失去的仅仅是诉讼上的权利——胜诉权,即“强
  制执行力”。所以,此后,权利人如接受了义务人的自愿履行,法律也应认为是合法的,其理由
  就在于权利人还是有实体权利作为依据即“权源”的。由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因此不
  能认为权利人接受义务人于时效届满后的履行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
  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但这里的“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应作扩大解释,不仅指义
  务人实际履行了义务,还应包括义务人已作出履行为的承诺。如本案中的情况,义务人在作出履
  行承诺后又以时效届满为由翻侮,不承认债务,对此,法院不应支持。从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结
  论,一方面,李某对王某的债务已经历了2年多,王某已丧失法律上的胜诉权;另—方面,李某
  在债务时效届满后,同意继续履行债务(有字据为证),在这种前提之下,李某不能再主张时效届
  满而拒绝履行。因此,法院应判决李某履行债务。
 
3、归于时效对于从权利的效力。在请求权存在担保时,请求权归于时效,是否影响到从权
  利呢?我国法律没有规定。从理论上讲,主权利因时效届满不受保护,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
  不受保护,如,合同履行请求权时效届满不受保护,则其违约金请求权也不受保护。但是,诉讼
  时效的效力不得及于担保,从权利从属主权利的规则在这里应该松动,德国民法第223条第1项规
  定,担保物权不因其担保的请求权归于时效而消灭,权利人仍然可以实现担保物权;第2项规
  定,在采取让与担保情形(包括担保性所有权让与和担保性债权让与),为担保而让与的权利,
  也不得因被担保权利归于时效而请求返还。”德国判例还将上述原则准用于所有权保留的买卖行
  为,买受人主张其支付剩余货款的债务经过消灭时效,不影响所有权保留。
   
 
案例:王某的父亲与张某的父亲是表兄弟。1988年4月,王某的父亲王小因为家里盖
  房缺钱便向自己的表兄、张某的父亲张大借了l万元。双方约定:房子盖好后,王小将其中的2间
  交给张大使用10年,在此期间,张大不用支付租金,王小也不支付利息。期满之后,张大归还房
  屋,王小归还借款。房子盖好后,由于张大出国求学,王小自己便使用了所有的房屋。对此,张
  大也没有提出异议。
 
1990年5月,张大携带自己的妻子李某和儿子张某回到国内,张大向王小提出继续使用10年
  的房屋,王小告知张大,由于自己的孩子王某在1989年生了一场大病,为了结王某治病,除了自
  己现在居住的2问房屋外,其余房屋都给卖掉了。张大便要求王小归还原来的l万元的本金以及按
  照当时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王小也表示同意。但由于王小无力归还,双方约定,在
  1992年1月1日前,王小分期归还该笔债务。王小由于妻子生病住院,自己退休工资又很低,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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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DEC , Jili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