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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勉强还了其中的2000元,剩余的一直没有归还。张大碍于亲戚关系,也就没有再催要剩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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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钱。张大和王小于1995年和1998年相继去世,二人的儿子张某和王某分别继承了其父的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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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的儿子张某在1999年整理其父遗留的书籍时,发现了张大和王小订立的借款契约和约定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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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字据,便持此契约要求王某归还其父当年所欠之债,王某以父亲已经去世、自己不知此事,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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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过境迁为由,拒绝偿还。张某便于2000年2月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其父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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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欠的债款及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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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张某所主张的债权是否合法?为什么? 2.张某能否要求人民法院强制王某偿还其父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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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欠的债务?为什么?3.如果王某在1999年9月已经向张某归还了该笔债务的本金和利息,能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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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再要求张某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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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1、张某的债权合法。2、张某不能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手段要求王某履行当年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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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的债权已于1994年1月1日诉讼时效届满,但债权人张大消灭的只是诉讼法上的胜诉权,并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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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上的债权。由于实体债权的存在,债权人基于债权的效力,仍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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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仍然有义务履行债务。只是由于该债权失去了强制力,是否履行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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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债权人不能也无法强制其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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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某不能要求张某返还已经归还的本金和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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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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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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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张大和王小关于借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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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产生的债权为合法债权,受到法律的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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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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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7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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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张大和王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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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还钱的期限为1992年1月1日,在该期限到来、王小没有履行债务时,张大的权利即受到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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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应为1992年1月1日至1994年1月1日。在此期间内,权利人应当行使自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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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逾期就失去了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措施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张大碍于情面,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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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在该期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该权利于1994年1月1日起消灭。张某作为张大的继承人,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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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行使该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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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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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71条也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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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诉讼时效届满,债权人消灭的只是诉讼法上的胜诉权,并非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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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上的债权。由于实体债权的存在,债权人基于债权的效力,仍然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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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人仍然有义务履行债务。只是由于该债权失去了强制力,是否履行完全取决于债务人的自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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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不能也无法强制其履行。但是债务人只要履行,就发生了债的消灭的法律后果,不能以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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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诉讼时效超过为由,要求撤销该履行行为,或者要求债权人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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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时效的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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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客体的意义:诉讼时效的客体,又称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权利应适用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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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时效。主要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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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请求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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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请求权为诉讼时效的客体己无争议。这包括:(1) 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 |